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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收电梯费合理吗?
电梯,物业,物业费物业收电梯费合理吗?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应该取消物业由居委会接管,物业就是当今社会的一个毒瘤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物业不应该收电费,电费电力部门收,因为物业乱收费,高收费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我认为“不合理”!但不知大家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首先分享一下《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管理费用收取办法》第十一条中明文规定的内容: (下面为:第十一条全文)
第十一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从文件中看:电梯运行费用和电梯维护费用都属小区公共设施和设备的范畴,电梯运行和维护费己在物价部门制定小区等级和收费标准时,已被物价局纳入“物业管理服务费”的规定标准中。而物业不按法规规定的条款进行收费,而采取巧列明目的办法,将物业费进行拆分后重复收费、乱收费,这是违法违规行为,有的物业在收费上还存在涉恶涉黑行为,每年到了收物业费时小区内就会出现些纹身、光头、八字胡、长头发、带粗颈链的人,三五成群香烟往嘴里一叼,在小区里来回转悠,严重侵害了业主的利益行为。而小区业主都是来自四面八方的人群,大多数是进城给子女照看学生的五十多岁以的老人群体,这类人群为了各自的平安都以自保为主,很难组织形成一体,他们对物业乱收费的行为敢怒不敢言。如果政府不将小区的管理服务权限直接交由社区进行依法管管理和按规收费,业主的合法权益就无法得得到保障。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说那么多,为什么不取消物业?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我们小区是水一方+一块,电一度+一角。电梯收费,卫生费,物业费收九角一平,每月下来不带水电小200吧,要服务好我们也不说,小区总共就一个保安,还成天和外面商店的打麻将,物业买水电和收费一共就一个女的,也不经常在,有业主买水电了,打电话给她,过一会,才懒洋洋的来了,有时小区停电,呵呵,电梯不发电,有老头老太太,上班族,上学的孩子,都是上面的不想下来,下去的不想爬楼梯,(共层高19),还有有时停水也不给业主通知,让人连个厕所都不能上(没能储水),打扫卫生的,是一个60多岁的老太太,一个月打扫两次,有的业主对这开始不满意,一喊,马上不给你卖水电了,然后,来一群描龙画凤的人,骂骂咧咧,推推搡搡,这真是自己掏钱雇了个大爷,生不的气,人都麻木了,所以,我们小区坚决拥护取消物业管理,这是社会毒瘤,是广大业主的噩梦,支持政府坚决取缔!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你难道不知道业主买房都要分摊土地面积吗,买房同时就买了地,开发商只是土地产权的初始登记人,楼盘售完这个初始登记就发生了变更,土地已经是全体业主的了,这是现行法规制度明确了的,毫无疑义的。地下车库属于全体业主,业主分摊了土地面积,就是变成了地库的投资人,初始登记人应协助办理转移登记,业主就是继发登记人--权属人。这些都是物权法,房地产法,土地法,登记制度的原则规定。建筑物权跟随土地权,依附于后者,不能独立成权,这都是法规制度的一贯政策。只是获利当局不愿失去利益输送来源,因而保护开发商而漠视一贯政策,顽固不化的机械认定地库属于初始投资人开发商。如果开发商将地库所占面积分摊了土地面积,那自然属于开发商,他就会办证明示。不能办证就说明地库就是全体业主的,这里不能混淆视听,欺诈业主。初始登记人在楼盘售罄后就不能视为产权人,随着变化需要守法移交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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