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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明知当事人的所作所为不合法,还混淆是非进行辩护,结果官司打输了,法院应该判律师有罪吗?
律师,当事人,法律律师明知当事人的所作所为不合法,还混淆是非进行辩护,结果官司打输了,法院应该判律师有罪吗?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这个问题应当从二个方面去答复,一是律师在诉讼中的定位,二是法律事实。律师只是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不是法官,对案件做出最后裁判的是法官。律师接受委托与正义无关,律师仅仅是在诉讼和非诉讼业务中提供法律服务,以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对在委托关系中窒息的委托人的不是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具有保密的法定义务。很多人在评论中说明明怎么样怎么样,律师黑了心昧良心说话,这就与法律事实又关了。法律事实就是通过当庭质证的证据证明的事实,法律事实和真实的事实在某些案件中是有差距的,所以诉讼中双方的胜败主要是因为证据的问题所引起,没有证据,即使在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是真正的罪犯,但因为无证据证明,法庭就不能判决被告人有罪。虽然这样可能会放纵罪犯,但如果判错了或者杀错了,那么对于被错判错杀的人会是终身的遗憾。聂树斌、呼吉格勒图等案例就是明证。我们不否认律师中有害群之马,但不能说整个律师群体全是坏人,也不能说有法官司法腐败,整个司法系统都是腐败分子。还有一点要说就是律师收费的问题,律师是一群没有国家财政拨款的自谋职业者,他们要养家糊口,没有收入的事情不知某些评论者自己是否会干。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无论被代理人是否犯法,律师替他辩护是基本职责】
问这个问题的人,看来是对律师行业不很了解或颇多异议的。简要谈几点个人看法:
一、律师在司法活动中最主要的作用。
在司法活动中,特别是刑事司法活动中,站在嫌疑人对面的是强大的公权力,包括公安、检察院,甚至有时是看似中立的法院。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代理嫌疑人辩护,正是要平衡这一权力结构,最大限度保护嫌疑人一方的合法权利。
二、替嫌疑人辩护是律师的基本职责。
作为嫌疑人一方的代理人,律师当然得替他辩护,这不是混淆视听。无论哪国律师,替被代理人辩护,是其基本职责。任何犯罪嫌疑人,都有自己辩护和聘请律师辩护的权利,这是一项基本人权,律师参与辩护,也是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重要手段。律师作为辩护人,维护的是任何公民都享有的法律赋予的合法权利,能有效制衡及监督公权对私权的侵害。
三、律师辩护度的把握争议很大。
特别对一些罪大恶极的嫌疑人,代理律师在辩护时,很容易引发公众的不满,有人会认为律师助纣为虐。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往往会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甚至了解到嫌疑人其他犯罪线索。这时,律师是揭发检举,还继续维护嫌疑人,情理上会有很多说法,但在实践上,往往还是会选择维护嫌疑人。否则,谁还敢请律师代理呢?
四、律师代理辩护有职业规则。
任何职业,都有自己的职业规则和法律底线,律师行业尤其如此。社会生活中存在个别律师为了挣钱,不择手段,影响整个行业形象,哪个行业都有害群之马,不足为奇。我身边有不少律师朋友,他们都是很有社会责任感和很高的职业素养的。律师在我国的发展时间不长,公众有一个渐进的认识过程,律师行业自己也有一个不断发展提高的过程。
个人比较赞同一位著名律师说的:律师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律师既不代表正义也不代表邪恶,而是通过参与司法活动的整体过程去实现并体现正义。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对于这个问题我想从两个方面来回答。
第一个是大家朴素的感情都认为坏人应当得到惩罚,但是现在文明社会告诉我们,即使一个所谓“十恶不赦”的人,也应当经过正当的程序之后才能将他定罪。享有律师辩护权就是在正当程序项下的被告人所拥有的正当权利。此外,刑事诉讼的另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不能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也就是说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在国家公诉机关。说到这,我想大家就会明白了,既然被告人享有律师辩护是正当程序的必然要求,律师当然就有竭尽所能为被告人辩护的义务,那么从这个角度出发,何来混淆是非之说呢?既然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在公诉机关,那么即使公诉机关败诉了,那也绝不是律师导致的,律师不是魔法师,不可能将黑说成白,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不成立的唯一的原因就是他们自身准备的证据严重不足。既然都与律师无关,怎么可能还将律师投入大牢呢?
但是,从另外一方面说,律师虽然要竭尽所能为当事人的利益而斗争,但是,律师的辩护权也应当在法律规范下进行。举世闻名的刑法第306条即辩护人“伪证罪”就悬挂在每个刑辩律师的头上,如果我们辩护过程中一个步骤不规范,就可能被国家有关机关指控为犯罪,这种职业风险时刻提醒着律师,即使这样做可以让你的当事人无罪,也万万不要做伪造、毁灭证据的事情。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律师在法庭上说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免除处罚的诉讼活动叫辩护,律师的辩护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理由,最大化地争取和维护自己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被告人应有的权利,不能被剥夺,
本问题中说的“混淆是非进行辩护”一词,其实是对律师辩护原则的曲解。
首先,辩护律师的职责就是替自己的当事人“说话”。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这法律规定明确:辩护律师的职责就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且必须说对当事人有利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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