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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中有哪些方法可以参考判断补偿是否合理呢?
房屋,规定,土地上征地拆迁中有哪些方法可以参考判断补偿是否合理呢?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其次,要看补偿款的具体数额是否合理,能否保障在周边地区购买到类似的面积大小的房屋。在征收部门出具补偿决定之前会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评估,被拆迁人要审查评估机构的资质、评估机构认定的面积是否有漏项、认定的程序、采用的估价方法是否合理。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在征地拆迁中判断补偿是否合理的最基本的标准是:征地拆迁之后要保障自己的生活水平不降低,不能越拆越穷啊。
首先,要判断拆迁补偿的款项是否齐全,有没有漏项。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因此,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款项包括了房屋的价值、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的损失。对于集体土地上的补偿项包括对房屋的补偿,对土地的补偿,土地补偿项包括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其次,要看补偿款的具体数额是否合理,能否保障在周边地区购买到类似的面积大小的房屋。在征收部门出具补偿决定之前会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评估,被拆迁人要审查评估机构的资质、评估机构认定的面积是否有漏项、认定的程序、采用的估价方法是否合理。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房屋的各种因素的不同,拆迁补偿也不相同,被拆迁的房屋的价值要衡量建筑结构、新旧程度、房屋面积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用途、房屋所在的区位等因素,影响着房屋价值的补偿高于低。今天刘可心律师讲一讲房屋拆迁评估的合法性关乎补偿是否合理。房屋拆迁的评估法律依据在哪?程序的合法、审核评估结果是否合法被拆迁人都需要注意的重点,补偿如果不合理如何救济?
被拆迁房屋评估的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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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建部)2011年6月3日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被拆迁房屋的评估程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如何判断被拆迁房屋评估的合法性
1、评估机构的资质。可以上网查询其评估的资质几级;
2、评估时间点。应对做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为时间点;
3、评估单的盖章及签字。评估单是否有评估公司的公章及评估人员的签字及评估人员资格章;
4、评估单是否全面。评估单附有评估机构的资质、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评估人员的身份证及从业资格证、评估使用的法律法条等等。
评估程序不合法、房屋价值不符,如何救济?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地拆迁是行政案件,它不同于刑事、经济、民事纠纷等案件,其涉及到被拆迁人今后生计问题,如有任何不懂不理解,可以随时咨询,法律途径也是老百姓最后的救济,建议大家看一看2015年《行政诉讼法》,我们在法治社会的大背景下,对于老百姓的诉求非常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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