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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立法明确规定旅客不得霸座,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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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问题补充: 近日,《广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已经立法程序通过,条例明确规定,旅客应当按照车票载明的座位乘车,不得强占他人座位。该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应该出台一部全国性的法规,应严惩这些不守规则的人,退休的应取消退休金,没退的应开除工职,在校的开除学籍,没工作的应一律不享有国家的红利或例入黑名单并严厉惩罚。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关键还在于执行到位。强制执行的场面并没有出现,对后来霸座者没有震慑作用。只是罚了款。这等于为铁路增加收入,而被别人霸座的旅客,“输了”转到别的车厢去了。
关于执行程序的细则,才是最重要的,一般来说,服务条款就是细化到执行人员有理有据,处理方式有证有依,处理过程有章有节。这才是准确落实的好规定。
如果只有大规定,没有小细节。作起来就会被质疑回去,就如女霸座说的歪理,你就是奈不了我。变成了一场论“理”拉锯战。
所以,要当好“清座”好手,还需将细节一二三列明,执行到位!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明文规定禁止占座,是好事,但是没有规定如何处罚,是遗憾。
对号入座,本来就是社会公共秩序中最基本的原则,就像不得随地大小便一样,本来应该是不言自明的基本准则。
但是也正因为这个原则太基础,很多关于铁路乘客行为管理的规定中,并没有明文规定,导致总有一些连基础素质都欠缺的人去触犯。
只能说,公民的法治教育,任重而道远。
而对于占座者的法制意识教育,很大程度上,是罚出来的。
这次《广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在第三十四条中,明确规定了“不得强占他人座位”。本条例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也就是说,本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所有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铁路运输活动都要遵守此规则。
对于占座如何处罚,没有明确
但是,虽然明确规定了不得占座,但是,如果占座了,应该如何处罚,很遗憾没有规定。
《广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是广东省人大通过,属于地方性法规,根据《行政处罚法》,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但是,本次条例中,没有规定对于占座行为如何处罚。只规定了其他危害铁路运输安全行为的处罚措施。
对于占座,依然只能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而当前我国对于此类不良行为的处罚,都是先依靠公安机关介入,比如对于高铁霸座男孙赫和高铁霸座女的处罚上,就都是由公安机关介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给予其治安处罚200元。
之后,铁路部门才能根据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将他们纳入铁路征信体系,180天不得购买火车票。
有人问,为何中国铁路总公司不能直接对这种行为进行处罚?因为没有明确规定
首先,铁路总公司已经不是行政部门,而是一家企业,企业并没有权利对消费者,也就是占座的乘客罚款,除非是企业受到了损失。
其次,铁路总公司有权对有关旅客采取限制售票措施,但是对于占座行为没有明确规定。
根据2018年5月1日中国铁路总公司公布的《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规定了七种行为会在180天内被限制乘坐火车,这七种行为中,没有对占座行为的规定。
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者在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
倒卖车票、制贩假票;
冒用优惠(待)身份证件、使用伪造和无效优惠(待)身份证件购票乘车;
持伪造、过期等无效车票或冒用挂失补车票乘车;
无票乘车、越站(席)乘车且拒不补票;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应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
而铁路总公司只能依据第7条,即占座人如果已经被公安机关以扰乱交通工具秩序为由行政处罚,铁路总公司就可以以此为由,对此给予180天禁售措施。
而本次广东省的立法规定,其实也并没有突破这层规定,也就是说,对于广东省内的占座行为,大致的处理方法,依然还是列车安全员“劝导”,之后由公安机关介入处罚。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为什么不出台全国性的法规?广东的地方性法规是不是只对广州铁路局管内的列车有效?那样的话范围还是有限。所以还是需要全国性法规来扼制那些霸座者!让霸座者付出相应的代价,让乘务人员有执法的底气,让持有坐票的旅客敢于勇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才能让那些霸座者人人喊打,直到销声匿迹,这样公共秩序才能恢复有序。同时还需明确:特殊情况需要换座位,必须征得同意,并需要补差价给对方,谁也没有义务让座,让座是美德,不让座是本份,谁也别想道德绑架,如果恶言恶语,或者动手打人,将追究法律责任,不管你多大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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