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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P2P的发展前景非常广阔,对此你怎么看?
公司,方案,万元有人说P2P的发展前景非常广阔,对此你怎么看?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有人说P2P的发展前景非常广阔,对此你怎么看?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不要投,早晚要暴雷,亲身经历。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关于P2P网贷的前景,2019年4月8日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有条件备案试点工作方案》(《方案》称最晚于2019年6月末启动,但部分内容已在操作中),将直接影响未来P2P网贷行业发展走势。
总的来说,《方案》的方向是为了优化P2P,严管入口,但只有执行起来才知道优劣。即便优化了,投资有风险依然是经济学常识,部分平台仍可能因为非法集资而暴雷。只是我们希望《方案》的实施能降低这种风险。
孙律通读《方案》后,认为有以下八点内容值得关注:
一、逼着改:备案前不得新增业务
《方案》规定,各类别机构备案前不得新增业务。
二、分类型:将P2P网贷公司分为全国经营和省内经营两类,以方便监管工作和控制爆雷的危害范围
根据《方案》,自4月8日起,将会对网贷公司划分全国经营和省内经营两类。其中,省内经营的网贷公司的经营地、新撮合的出借人和借款人都要在同一省内,18个月内清零跨省业务。
根据《方案》,省内经营机构货币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全国经营机构货币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
根据零壹智库的统计数据,目前正常运营的1027家网贷平台中,实缴资本不低于5亿的不超过10家,不少于5000万元的约200多家。这意味着目前满足《方案》要求的平台仅五分之一,有五分之四的平台首先被卡在门外。
这样的操作,无疑是为了方便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以及控制P2P网贷爆雷的危害范围。
三、大洗牌:提高备案注册门槛后,部分P2P网贷公司将良性退出,部分P2P网贷公司或将面临刑事追责
根据《方案》,试点工作将在2019年下半年开始,2019年底完成部分,在2020年在全国范围内完成存量网贷机构的备案登记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引导部分P2P网贷公司转型为网络小贷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持牌机构,或者采取兼并重组,实现良性退出。与此同时,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网贷机构,一票否决,严惩不待。
虽然《方案》并没有提到追究部分违规公司刑事责任的情况,但是,全国范围内的审查将增加违规行为的发现几率,所以存在自融、公开宣传、保本保息的违规网贷公司或将面临刑事风险。也就是说,2019年至2020年期间,可能会迎来P2P网贷公司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又一波高峰。
四、稳民心:P2P网贷公司需缴纳风险准备金,需设立风险补偿金,用以弥补日后投资者的损失
根据《方案》,P2P网贷公司要在12个月内补足风险准备金,省内经营机构是按照撮合业务的1%提取,全国经营机构应按照3%提取。风险准备金先行支付因网贷公司发布虚假信息、未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自融等原因给网贷信息中介业务当事人造成的损失。
根据《方案》,P2P网贷公司要为每一出借人专门设立风险补偿金的账户,省内经营机构以借款项目金额的3%提取风险准备金,全国经营机构按照6%计提。在借款人不能还款的情况下,P2P网贷公司先以风险补偿金弥补出借人本金损失,出借人再向借款人或担保人追偿剩余部分。至于已经支出的风险补偿金,P2P网贷公司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这一政策,在发生还款逾期或者平台违规时,可以起到一定的维稳作用。
五、内部优化:严格要求P2P网贷公司股东和高管具备相应资质,提高准入门槛
根据《方案》,法人股东需连续经营5年以上,3个会计年度持续盈利,净资产达总资产的30%以上,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50%,不能直接或者通过关联方同时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待备案平台。P2P网贷公司的高管要求有5年以上金融或信息技术从业记录。
由于当前P2P行业中,有不少公司盈利情况不乐观、股权关系复杂,为了实现成功备案,不少网贷公司将于近段时间内开始进行股权结构的大范围调整。
另外,对高管的严格要求,也会反映到可能发生的刑事追责上,届时高管以不清楚平台运营违规,作不知情的无罪辩护,将得不到采纳,因为工作经验正正反映其应该具备识别能力,以及主动评估平台合法性的责任,2019年《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主观故意的认定问题”也是持这一观点。
六、业务限制:罗列七种P2P网贷公司不能开展的业务
根据《方案》,P2P网贷公司 ①不得为网贷机构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网贷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述人员的关联方发布融资标的;②不得通过债权转让模式拆分债权、进行期限错配;③不得通过债权转让变相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④不得由自身或关联方承接出借人转让的债权;⑤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或变相承诺债权转让成功;⑥同一网贷平台出借人之间债权转让次数不得超过3次(自债权成立起算),不同网贷平台的出借人之间不得进行债权转让;⑦网贷机构不得开展自动投标及其他委托投标业务。
根据孙律办理P2P非法集资案的经验,爆雷的平台中,关联方融资问题最为常见,虽然《方案》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但当前相关部门并不具有监管能力,这种违规情况难以杜绝。
七、担保规定:为P2P网贷公司提供担保的金融机构,原则上不能是P2P网贷公司的关联方;不得夸大担保、保险责任误导投资者,制造“保本”的假象
八、投资限额:自然人借款人在同一P2P网贷公司出借余额不得超过20万元,不同P2P网贷公司合计出借余额不能超过50万;在一或多平台累计出借总余额超过5万元的,需提供高收入证明
根据《方案》,P2P网贷公司需要加设投资者风险教育。P2P网贷公司实施时,则可能变相为相关告知书文件的单方签订。
《方案》设定了自然出借人限额。标题提到的高收入证明,是指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人民币50万元、或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人民币20万元、或者夫妻超过人民币20万元、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人民币30万元的相关证明。
当然,关于投资限额的问题,一方面是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警示,另一方面则是出现欠款问题或爆雷问题时,投资者因违反规定也有相应责任。
以上八点并非《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有条件备案试点工作方案》的全部内容,但孙律认为这几点能够看出未来P2P网贷发展的最新动态。当然,以上《方案》很多内容还是纲领性的,相关的配套制度也应在试点过程中尽快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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