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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从法律层面上看待昆山宝马男砍人事件?
宝马,行为,电车男如何从法律层面上看待昆山宝马男砍人事件?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问题补充: 8月27日晚,江苏昆山市某十字路口,一宝马5系轿车占用自行车道与正常行驶的电动车发生冲突。先是从宝马车内下来一位女子,劝说骑电动车男子推着车子离开。接着一位白衣男子仍上前纠缠,宝马上上又下来一位气势汹汹的花臂纹身男子,一上来就对电动车男拳打脚踢。而后者则基本处于防守状态,很少还手。按理说打架已经打赢了,可惜花臂宝马男仍不罢休,返回车上找了一把长约80cm的砍刀追砍电动车男子,结果后者夺刀反击,将花臂宝马男砍死。宝马男砍人事件中电瓶车受害人现已被成为犯罪嫌疑人,他在案后能否不做笔录?这份笔录会不会对法庭上的判决有影响?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笔录肯定是要做的,笔录对判决会有一定影响,这个案子最大的焦点是有关正当防卫的认定。
根据武汉大学法学院夏朗观点 具体分析如下:
一、在宝马男持刀砍人阶段,骑车男享有无限防卫权,属于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第26条的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公民享有无限防卫权,即即使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
在本案中,宝马男拿长刀怒气冲冲冲向骑车男并实施了挥刀砍人行为,应当认为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行凶”行为,因此在这一阶段,骑车男的自卫行为及对其的反抗搏斗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
二、在夺刀阶段,骑车男享有无限防卫权,属于正当防卫
在夺刀过程中,宝马男不慎将刀掉落在地上,骑车男迅速捡起刀,并向被害人挥砍数下。
在这一阶段,没有理由认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因为极有可能出现刀被宝马男重新夺回进而继续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情况。
或者说,在这一阶段,不法侵害仍在持续,因为这种现实紧迫的危险状态极有可能迅速转化为现实侵害,这一阶段的危险状态应当与前一阶段的侵害行为做一体化评价,因此,在此阶段,骑车男仍享有无限防卫权。
1.宝马男的致命伤在哪个阶段?
致命伤在胸腹部还是在头部是有差异的。电车男夺刀后的捅刺行为可以说是妥妥的正当防卫,这几刀下去可以明显看到对宝马男的杀伤力。
而在电车男飞刀发出以后的追砍、宝马车尾部的砍击头部的行为则是有故意伤害的嫌疑。所以应先确认其死因是胸腹部还是头部。
如果死因鉴定致命伤为胸腹部,那么本案即为特殊正当防卫的典型案例,因为此时的不法侵害的现实危险一直存在。
但如果死因系后续头部损伤死亡,则应厘清不法侵害结束的时间点。
2.宝马男的不法侵害何时结束?
有学者认为,不法侵害结束的时间就是“排除了不法侵害的客观危险就是结束时间”或者“不法侵害被制止时就是结束时间”。
本案中,宝马男对电车男造成的客观危险何时结束?从视频中看到电车男手持刀具对宝马男进行追赶,宝马男跑至车附近尚有停留意图,但在电车男的砍中其头部后,宝马男方才逃离现场。
基于这个事实,我认为,当宝马男与电车男在宝马车对峙的一秒钟可以判断,此时宝马男尚有攻击意图,但是此时双方的情况是,电车男手持刀具,宝马男赤手空拳。如果从这个角度完全割裂来看,双方的手段是不相适宜的,至少宝马男使用刀具产生的不法侵害之威胁已然不复存在。
那么在这种威胁已经解除的情况下,笔者认为此时电车男的攻击行为应当属于事后防卫。前期用刀捅刺胸腹部和后期用刀攻击头部的两个行为应当是割裂来看。
“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时进行所谓‘防卫’的,称为防卫不适时。”我认为本案存在防卫不适时的情况。
3.本案是否属于一体化的防卫行为?
有人认为这种宝马男不法侵害的危险一直在持续,不可分割,应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判断一个案件确实是要从一个整体出发来综合裁判,这是所有执法者的一个基本认知。
但是在我们追求主客观相一致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把案件发生的过程分解开来,分阶段进行研究。这样做的目的也是让案件更加清晰,缕清案件发生的思路,有利于我们对案件的整体把握。
张明楷教授认为“在不法侵害虽然已经结束,但不法侵害结束后的防卫行为与结束前的防卫行为属于一体化的防卫行为时,不应认定为防卫不适时。”
我认为张教授的这样一种观点就充分考虑了行为人的处境。电车男在当时防卫的特定场景下的特定心理状态,与我们坐在电脑前分析这个案件一定是不同的,我们不能苛求电车男在面临不法侵害时依然保持冷静的心态。
一体化的防卫行为应做狭义理解,尤其是在特殊正当防卫的前提下,此种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并不强。
4.假如宝马男是回车里取枪或者别的武器?
如果电车男当时的想法就是这样防止宝马男回车取枪,那么这就属于典型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是指“本来不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却误认为存在而实施防卫行为”。
这种情况大概都是大家在操心,具体行为人怎么想我们不得而知。
还有网友的另一种假设,即如果这位宝马哥没死,事后会不会纠缠电车男及其家人不得安生。
这些后续的假设问题本就不属于刑法评价范围,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现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紧锣密鼓,符合此类标准的人员早晚玩完。
5.电车男需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笔者认为,在不法侵害已经结束的情况下,特殊正当防卫也即不复存在。电车男是否明知或者能够预见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在当时的情况,我认为如果电车男明知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依然对其采取追击,那么毫无疑问将构成故意伤害罪。电车男是应当预见而没预见,则以过失致人死亡定罪即可。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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