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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高铁扒门”女子为该市一小学教导处副主任,已停职检查,这违背劳动法吗?
劳动法,用人单位,教导处合肥“高铁扒门”女子为该市一小学教导处副主任,已停职检查,这违背劳动法吗?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问题补充: 1月9日下午,合肥火车站通过官方微博@铁路合肥站,发布通报称,1月5日,由蚌埠南开往广州南站的G1747次列车在合肥站停站办客时,一名带着孩子的女性旅客以等老公为名,用身体强行阻挡车门关闭,铁路工作人员和乘客多次劝解,该女子仍强行扒阻车门,造成该列车晚点发车。据了解,目前铁路公安已介入调查处理。经过确认,上述女性乘客为合肥市永红路小学教导处副主任罗海丽。目前,庐阳区教体局已对其作出停职检查的处理决定。(中国青年网)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谢谢邀请!个人认为,这与《劳动法》好像没有多大关系。但与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应该有很大关系,更重要的是违反了铁路部门有关管理规定。
作为公共交通工具,它是为大众服务的,并不是为某个人服务。在公共场所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公共道德,公共纪律。如果我们把公共财产视为个人财产使用,那还叫公共财产吗?你想一下,中国14亿人都是这种想法,都去这么做,那不全乱套了吗?
像这种违反铁路管理规定的人,公安或保安有权阻止她,若扰乱公共秩序还可以抓人。造成发车延迟实际上已经扰乱了公共秩序,当然应该受到处罚。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当然没有违反劳动法。其实她没有违反任何法律。那张火车票构成了铁路公司与乘客之间的承运合同要约。高铁晚点在先,说明铁路公司违约在先。一般小孩高铁车票都是跟大人绑定的,该案例中如果孩子的车票是绑定父亲的话,在同一个时间段,检票口放行了女人和孩子就表示愿意继续提供承运服务,却拦下了父亲,这是不合理的。这个案例。不能只看站台拉扯的视频,更应该看看检票口放行的视频。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小学教导处副主任,嘛,老师一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第五条说的好:
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倒溯至1997年版时是怎么写的呢?
为人师表。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衣着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严于律己,作风正派,以身作则,注重身教。
再像《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青年教师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这种:
……了解国情、社情、民情,正确认识国家前途命运,正确认识自身社会责任。
身为人民教师,平日为人师表,可谓是天然的“人样子”,所谓的师德师风就是要扰乱社会治安,破坏公共财产、损害单位、职业形象、以负面见报于大众?怎么可能!
不说这老娘们要不要脸的问题,就说《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中,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以及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这都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说,她这凭本事犯的浑,肯定不会只停职了事。但是讲道理,按她现在这个情况看,应该是在考虑司法诉讼,判决下来后再视情况决定其他事宜。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我真好奇:市小学教导处副主任,你平时是怎么教导孩子的?就您这觉悟……
教导处,言外之意:教导下一代的责任,而且以教导孩子的思想觉悟为主,小学生学习知识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是世界观和人生观的培养,你这个觉悟水准,不误人子弟恐怕对不起谁了。
所以,停职检查非常有必要,而且应该永远开除教师队伍,才对得起她那么大义凛然的义举……
当然这事违反劳动法?难道扒门也算是劳动吗?应该是阻碍公共设施运行罪、损害公共设施罪吧?
首先,这个高铁扒门的女子,是哪里上班的不重要,重要的是也忒奇葩了、忒为所欲为了……
曾经见过错过火车后,狂追、扒火车的,哪怕为此而付出受伤的代价,但高铁也能扒门?这也算千古奇葩了……。
高铁是非常严密的中控体系,时间和顺序整个铁路网严丝合缝。这个扒门的罪过跟阻碍飞机✈️起飞有异曲同工之妙,罪罚都不可能避免的。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用人单位目前的处置方式是“停职检查”,而不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双方均未涉及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停职检查”一般只是用人单位依照管理制度对雇员进行内部处分,解除劳动合同才用得上“依法”。如果此女最后被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款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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