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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如何看待瑞安醉驾做30个小时的义工?
不起诉,刑罚,犯罪嫌疑人你如何看待瑞安醉驾做30个小时的义工?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问题补充:
11月28日,醉驾男子张某在自愿完成30小时社会服务后,该院对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据介绍,让符合不起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参加公益服务,对其帮教,从而实现以购买公益服务的方式落实醉驾不起诉,这在国内尚属首例。
你们如何看待,往后会不会又很多这样的事情?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谢谢邀请。回答此问题,必须首先弄清楚刑事诉讼中的不起诉,主要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
1.如友描述:瑞安醉驾本案之前因后果联系属于“酌情不起诉”范畴。酌定不起诉: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或比较轻微)的,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长或检委会可作出此决定。(核心:犯罪情节轻微)
2.本案醉驾者之行为,在执法机关执法过程中被查实,对其犯罪行为的主观与客观及社会违害和社会违害影响后果等综合分析判断,作出的“酌情不起诉”是符合本案情节的,符合法制原则和处罚原则,适用“轻微和比较轻微”犯罪事实中的构成要件,且附带义务劳动,起到了法律上的教育与处罚之法制精神。
3.当然,在类似执法中要严格区分犯罪违法者的主观动机、社会影响、犯罪后果等要件,更要严格查处嫌疑人打着“公益”幌子而从事犯罪活动,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我在回答中也学习了相关法律,愿与大家一起规范言行,尊章守纪。共勉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醉驾如果仅做30小时的义工,这也就未免对醉驾太过于轻描淡写,过于迁就放纵醉驾,这样会对社会公共安全会埋下巨大隐患,对人民人生安全和财产安全的不负责,咱是坚决反对这种以刑代罚的做法,其理由有两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法》早就将醉驾列入刑事犯罪行为了,瑞安凭什么越疱代俎擅自将刑事犯罪行为改成一般民事行为。看似和谐,你好我好大家好,实际就是对犯罪行为的放纵与迁就,更是对那些死在醉驾车轮冤魂渎职,也是对活着生命的藐视。一个正常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知道,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更和况醉驾。你凭啥吃得酒足饭饱,人家就得冤死在你醉驾的车轮底下,这不是犯罪行为是什么?对这样故意犯罪行为,一个视别人生命为草芥难道不应该严惩吗?瑞安答应,全中国人民绝不会应。
二、有关部门必须依法督促责令相关部门立即改正上述错误做法,瑞安只有执法权,绝对没有司法解释权。有关部门不得让其开此先例,不能任其自由发展,醉驾必须入刑。如果不入刑的话,就是对醉驾行为的放纵,也是对他人生命句藐视,对社会的不负责任和缺少担当精神。谁都知道人在醉酒的情况下会完全丧失意识,没有意识的情况还去开车,那车就不是车,那车就成为魔鬼,他就会吞噬一切善良的人们,导致许多家庭会因此变得家破人亡,妻离子散,这样血的教够多,足够有关部门去深思,吸取更多教训。人常说车祸猛于虎,更何况是一个缺少正常意识的人在开车谁能不怕,所以醉驾没有任何理何不入刑,咱是坚决反对故息迁就,搞所谓的和谐,更不能用做义务工来替代,如果用义务工来代替刑罚的话,将会给社会带来更多悲哀,会让更多的生命屈死在醉驾的车轮底下。此风当刹,切忌不可以助长。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起诉也是一项惩罚措施,做义工也是惩罚措施,只要醉驾者接受,何乐而不为呢,我觉的还是可行的,凡事只有更好没有更好,何不尝试新的惩治措施呢!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谢邀。在回答问题前,先谈观点,这种方式确是一种积极探索轻罪非刑化的有利表现,可能远比判刑对犯罪嫌疑人的改造要恰当及深刻。其次,得对题干中的“不起诉”作出一些说明。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不起诉的情形分为以下几类:
1、法定不起诉(也称绝对不起诉),是指《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法定不起诉适用于以下六种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酌定不起诉(也称相对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酌定不起诉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二是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以下几种情形可以适用这种不起诉:
(1)犯罪嫌疑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照中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
(3)犯罪嫌疑人因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过当而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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