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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解释一下租户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租户,优先购买谁来解释一下租户优先购买权?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2)房东将房屋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租客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3)房东履行通知义务后,租客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租客将丧失优先购买权。律师在这里要提醒大家注意:租客可以用书面通知、短信、电话录音等证据来证明其向房东作出过明确购买的表示。
(4)如果租客没有证据证明购房者明知道该套房产有人租住,同时房东已经将房子卖给该购房者并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此时租客就无法享受优先购买权了。不过租客仍可以起诉房东要求赔偿损失。那如果遇到这种情形,房东要怎么赔偿租客损失呢?
如果房东未按照法律规定通知租客或者让租客没有享受到优先购买权,应当对租客承担赔偿责任,这个责任包括租客另行购买其他类似房屋的费用与该出租房现在价格的差价。但是要注意的是,租客必须要有明确的证据证明该差价存在的事实。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根据1983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须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所以你只要证明你有提前3个月履行告知承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事实即可,因为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应在接到通知后3个月内行使。如果承租人在接到通知后3个月内未作购买的意思表示,应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8条明确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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