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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休经常单位上班,又没加班费,各位怎么看?
劳动者,工资,加班费双休经常单位上班,又没加班费,各位怎么看?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问题补充: 我们公司经常双休不休上班,没加班费,如不来上班,每天扣10元,双休本是国家法定日,在很多单位都变成了照常上班,各位怎么看?希望大家发表一下高见。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周末加班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拒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依据:《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一、周末出差要支付加班费吗?
我们首先来看劳动法律法规对加班的界定
【法律法规】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因此,员工是否加班不取决于他是否出差了,而是员工是否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工作了。
执行标准工时的员工,在周六日工作应当属于加班。所以,员工双休日出差是否属于加班,需要明确员工当天是否在工作。员工当天有实际工作的,就属于加班,公司需要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员工当天没有实际工作的,即使是在出差地不在居住地也不能算为加班。
二、差旅费津贴能否替代加班费
有些公司真心“聪明”,看到员工出差期间工作需要支付加班费,就提前和员工签署协议,用差旅费津贴替代周末加班费。
这样可以吗?我们一起看看加班费的支付规定
【法律法规】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根据财政部通知的内容,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而加班费属于工资报酬。因此,员工周末出差,公司既应该支付差旅费津贴(出差补助)也应该支付加班费
【案例】
从2013年8月起,徐某一直在某电子公司负责售后服务。因此,到外地出差,对徐某来说是家常便饭。
2015年7月,徐某报销出差费用时,想起自己双休日经常在外地出差,公司不仅没有支付过加班费,也没有安排过补休。徐某遂去公司财务部、人力资源部询问,公司的解释是,双休日出差,不算加班,即使算加班,出差时每天也有80元津贴,津贴里就包括了加班费。
对于公司的解释,徐某很不满意,于是到当地总工会咨询。总工会指出,在标准工时制下,劳动者双休日出差并提供了本职劳动,应算加班。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还用看?直接给老板说我想出去走走,拜拜!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如果不想在这待了,可以发起劳动仲裁。不过你没法干了,经过一段时间后可以得一比很少的补偿金。如果还想就只能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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