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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你支持吗?
劳务,劳动者,公司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你支持吗?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004 怎么看待这种用工方式?
从劳动派遣公司与劳动者还有用工单位三者的角度去分析
对于劳务派遣公司而言,他们从事着自己擅长的招聘以及人员档案管理,劳动纠纷处理的专长,利用自己的专长来产生价值.
对于劳动者,往往很多大型企业以及国有企业,都偏向于劳务派遣的方式,而往往这一类型的企业福利待遇相对又是同行业最有吸引力的,在没有更好的选择情况下,只有选择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通过派遣的方式进入这些企业.
对于用工单位而言,减少了他们繁杂性的事务,可以更集中的去专注自己的业务板块,大大提高业务生产的价值.
所以,劳务派遣至今在国内已有20余年了,它的存在肯定还是有它的价值,至于不管你处于哪一者,自己根据自己当前的实际情况去选择是否选择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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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一、常见的“假派遣”
劳务派遣被许多企业广泛用于各种可能的岗位。有的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将一些原来的正式职工以改制名义,分流到本企业设立的劳务派遣公司,然后又以劳务派遣公司的名义派遣到原岗位。
有的企业在内设的劳动管理机构又挂一个劳务派遣公司的牌子,将招用的员工以劳务派遣公司的名义派遣到所属企业。将一个本来完整的劳动关系人为地分割开。
这不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利于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构建和发展,给劳务派遣的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
二、哪些岗位可以劳务派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1、凡是非全日制、辅助性的工作,都可以实行劳务派遣;
2、比如常见的保安、保洁、物业维修等,都可以实行劳务派遣制度;
3、但是签定劳务派遣合同,必须征求劳动者本人的意愿,不得欺骗、欺瞒;
4、另外劳务派遣单位不能和工作单位有任何关联,必须是独立的、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法人公司。
三、相关法律法规:
2014年3月1日《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三条 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第四条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四、【丽莉老师一点通】
1.\t劳务派遣单位依法跟被派遣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2.\t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要么履行合同,要么支付赔偿金。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人贩子模式
劳务派遣没有生产资料、工具,但招聘员工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劳务派遣生钱的模式,一个是管理费,另外一个是克扣员工的社保。
劳务派遣模式违反劳动合同法
发生事实劳动关系,即建立劳动关系,但派遣工和用工发生事实劳动关系,确存在劳动关系仅劳务关系。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
严格限定了企业仅能在三性岗位上用劳务派遣,其他岗位是不可以的。
现在基本上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已经降低不了用工成本了。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是资本主义式的剥夺。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我觉得劳务派遣,就是政府找的临时工,签三年合同,合同到期,自动走人,各回各家,各找各妈!劳务派遣,尽快尽早做安排,骑驴找马!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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