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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越来越多的人进工厂选择派遣工而不是正式工?
劳务,正式工,临时工为什么越来越多的人进工厂选择派遣工而不是正式工?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为什么越来越多的人进工厂选择派遣工而不是正式工?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劳务派遺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贷、劳动派遺、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货,是指由劳务派遺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要派企业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劳务派遣机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业务是近年我国人才市场运用一种新的用人方式.
劳务派遣最早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末的美国,随后在欧洲、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得到较快发展。从中国劳务派遣的发展来看,随着知识经济的进一步演变,为满足不同消费群体的需求,来实现企业经营良性循环的目的,企业用人更为多样和复杂化,为适应这种需求,劳务派遣制度随之产生,我国的劳务派遣制度伴随经济的发展经历了不断的调整和改革,起初为一部分低就业能力的农村留守人员、下岗失业人员,为提高他们的就业几率,于是,相关部门为组织这部分“剩余”劳动力进行就业实现。一部分为不断要求更换职业的人群,他们不满足于当下的生存环境,通过不断更换职业场所和服务领域来满足自身发展需要。还有一部分为就业的大中专生,随着毕业人数逐年增多,就业压力也逐年增大,更多的职场已然开始对工作经验有了严格要求,一个普通的大学文凭已不再是通往职场的敲门砖,于是为了能够尽快就业也为了能够积攒更多的工作经验,伴随着职业介绍机构的增多,更多的毕业生选择了劳务派遣。在这样的情况下,劳务派遣机构也就应运而生。劳务派遣机构的产生适应了市场经济的市场运作需要,通过满足不同消费群体的需求,来实现这一机构经营活动的需求,总而言之,劳务派遣与市场经济是互惠互利的产物。
劳务派遣协议,是劳务派遺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有关劳务派遣单位向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事宜的书面文件,它通常约定有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金额与支付方式及這反协议的责任等事项。近年来,劳务派遣在我国发展迅速,乃至出现不正常现象,用工低成本受到大多数企业的青睐,然而长期以来,劳务派遣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对被派遣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力度不够,是的这一不公平的现象仍将长期存在,因此无论从法律法规还是在监督及企业制度上都应加强管理和完善力度。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目前社会上的用工形式多种多样,比如正式工、临时工、外包工、派遣工等,对于很多人来说根本分不清,但无论用工形式有多少种,在劳动法中,都称为“劳动者”,相对应的都是“用人单位”。其实在这四种用工形式中,只有正式工是大家所青睐的,其他的基本都属于临时工意义。那么如何区别正式工、临时工、外包工、派遣工呢?下面我给大家逐一解释。
一、正式工
正式工属于最正规,最合法的用工形式。
什么是正式工呢?一般的讲,在机关事业单位里,把有编制的职工称之为正式工;在企业里面,把与单位直接签订固定期限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职工称之为正式工。正式工人员一般都会与自己正在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必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书面签订的,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并且依法享有五险一金及其他待遇。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用人单方不能违约解除。如果正式工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就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就可以索取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正式工,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最短一个月(3个月以上不满不满1年的劳动合同期限),最长6个月(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期限),但不得重复约定试用期。
所以正式工无论是在福利待遇方面还是工作稳定性方面,都是略胜一筹的。
二、临时工
“临时工”是一个在法律意义上并不存在的用工形态,在计划经济时代,“临时工”是一个耳熟能详的词汇,如今却大量存在于多个行业,并引发“临时工现象”。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法律意义上已无临时工、正式工之区分,只有合同期限长短之分,用人单位用工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能以临时岗位为由拒签。如果是在临时岗位用工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别,比如选择与劳动者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非全日制用工合同”。
在实际生活中至今仍大量存在临时工,其主体为农民工,大量分布在建筑、餐饮、保洁、护理等低端劳动力市场,他们收入偏低、社会保障不健全,有的虽然有劳务合同却形同虚设。临时工与正式工的区别在于是短期的、临时性的、非全日制的工人。随着《劳动合同法》的贯彻落实,许多用工单位把过去纯粹意义上的“临时工”转变为“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在不少领域成为临时工的新形态。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应当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这些派遣人员在用人单位虽然有可能会一干三年五年甚至更长时间,但在用人单位内部的地位、福利、保障水平与过去的临时工差不多,这些类似于临时工的派遣工处境十分尴尬。同工不同酬现象非常普遍,无法享有正式工才享有的培训、晋升甚至荣誉,还随时面临解聘,对企业没有归属感,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有劳动没关系”,一旦出现纠纷或者有新的人想来干,会被随时裁掉,完全没有法律方面的保障。不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临时工在提供劳务时可以和单位口头协议,也可以书面约定。
用人单位与临时工不可以约定试用期,临时工也不牵扯到经济补偿,在任务完成以后双方的合同自然终止。
三、外包工
外包工,英文名称outsourced worker,是指工人在该公司工作,但人事关系在人事代理公司。
外包工是一种新型的用工形式,没有歧视成份,只是人们的观念没有完全改变过来而已。在一些单位会将自己的一部分业务分出去给专门的机构或者公司去完成,这叫做业务外包,甲方将自己的业务外包给乙方去做,相对于甲方来说,做这部分业务的员工叫做外包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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