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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辩证法也属于逻辑,为什么辩证法可以不遵守甚至违反逻辑三大基本定律(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
宾词,形式逻辑,唯物辩证法说辩证法也属于逻辑,为什么辩证法可以不遵守甚至违反逻辑三大基本定律(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题主所说的逻辑应该不是真正的辩证逻辑,而仅仅是在直接的给予的内容里推论过来推论过去的形式逻辑思维吧。
思辩逻辑内即包含有单纯的知性形式逻辑,而且从前者即可抽得出后者。我们只消把思辩逻辑中辩证法的和理性的成分排除掉,就可以得到知性形式逻辑。这样得着的普通的形式逻辑,只是各式各样的思想形式或规定排比在一起的事实纪录,却常常被当作某种无限的东西。
这种形式逻辑,乃以脱离内容为自由 ,并以超出内容而骄傲。辩证逻辑与形式逻辑在以下两方面是互相对立的:
一方面,形式逻辑否定地对待所认识的内容,善于驳斥和消灭这种内容。可是看出内容不是这样而是那样,这种看法本身只是空洞的否定;这空洞的否定本身乃是一种极限,它并不能超越其自己而达到一种新内容,相反地,它为了重新获得一个内容,必须从别的不管什么地方取来另外某种东西以为其内容。这种推理,乃是返回于空虚的自我的反思,乃是表示自我知识的虚浮。因为这种看法是看不见在其自身中具有肯定的东西的一种否定的东西。这种反思既然不以它自己的否定性本身为内容,它就根本不居于事物之内,而总是漂浮于其上。与此相反,在思辨逻辑里,否定本身就是内容的一部分;无论作为内容的内在运动和规定,或是作为这种运动和规定的全体,否定也就是肯定。因为就其为结果而言,否定乃是从这种运动里产生出来的东西:规定了的否定,所以同样也是一种肯定的内容。思辨逻辑要求我们注意概念本身的运动和发展,避免打乱概念的内在节奏,不以任意武断和别处得来的智慧来进行干涉,努力放弃主观任性的自由 ,不要成为任意调动内容的原则,而把这种自由沉入于内容,让内容按照它自己的本性,即按照它自己的自身而自行运动,并从而考察这种运动。
另一方面,在形式逻辑的肯定性认识里,内容作为偶性和宾词是与一个想象出来的主体联系着的。这个主体充当基础,以供内容和它相结合并让运动在它上面往复进行。在思辨逻辑里,情况就不是这样。由于概念是对象所本有的自身,而这个自身又呈现为对象的形成运动,所以对象的自身不是一个静止的、不动的、负荷着偶性的主体,而是自己运动着的并且将它自己的规定收回于其自身又重新产生出来的那种概念。在这个运动里,那种静止的主体自身趋于崩溃;它深入于各种区别和内容,可以说构成着规定性,即是说,构成着有区别的内容以及这种内容的运动,而不再与运动彼此对立。因此,形式推理思维在静止的主体那里所找到的坚固基地动摇了,而只有这个运动本身,成为它的对象。主体充实着内容,它不再超越内容,不能再有自身以外别的宾词或别的偶性。这样一来,分散的内容就在这个主体自身之下集结起来,不是可以脱离主体而分属于许多东西的那种共相或普遍了。事实上,内容不再是主体的宾词,它就是实体,就是所谈的东西的本质和概念。表象思维,由于按它的本性来说是以偶性或宾词为依据而进行思维的,并且有权超越它们,因为它们不过是偶性或宾词而已,所以当具有命题里的宾词形式的东西即是实体自身的时候,表象思维的进行就受到了阻碍。我们甚至可以想象它遭到了反击。因为它从主体出发,仿佛主体始终可以作为基础,可是当宾词即是实体的时候,它发现主体已经转化为宾词,因而已经被扬弃了;而且,好象是宾词的东西既然已经变成了完整的和独立的物体,思维就不能再自由 地到处漂流,而是被这种重力所阻滞而停顿下来了。思维并不是继续在从主词向宾词过渡,而勿宁由于主词的丧失而感到受了抑制,并且因为它失掉了主词而感到被抛回于主体的思想;换句话说,由于宾词本身被表述为一个主体,表述为存在,表述为穷尽主体的本性的本质,思维就发现主体直接也就在宾词里;现在,思维不但没有在宾词中返回于自身,取得形式推理的那种自由 态度,它反而更深地沉浸于内容,或者至少可以说,它被要求深入于内容之中。
思辨哲学的命题,由于它是命题,它就令人想起关于通常的主宾词关系和关于知识的通常情况的见解。这种知识情况和关于这种情况的见解,却为命题的思辨内容所破坏了,旧日的见解现在经验到,情况与它原来所以为的大不相同,必须以与从前不同的方式来把握思辨命题。如果我们对一个主词所表述的,在一个时候意味着主词的思辨概念,而在另一个时候,又仅只意味着它的宾词或偶性,因而将思辨思辨和形式推理这两种方式予以混淆,那就要造成一种应该加以避免的困难情况。——思辨的与推理的方式是互相干扰的。事实上,非思辨的命题形式之被扬弃,不应该仅限于是那种内在的阻抑而已,思辨命题自身的辩证运动也必须被陈述出来,惟有这个运动才是现实的思辨的东西。诚然,命题应该表述真理,但真理在本质上乃是主体;作为主体,真理只不过是辩证运动,只不过是这个产生其自身的、发展其自身并返回于其自身的进程。
关于这一点,可以加以提醒的是:辩证的运动也同样是以命题为其组成部分或原素的。通常在形式逻辑的证明中会发生下列情况:证明要使用根据,而这根据本身又需要一个根据,根据还要根据,前进不已,以至于无穷。但这种形式的寻求根据和提供条件,是属于与辩证逻辑的运动全然不同的那种证明的,因而是属于外在的认识的。至于辩证逻辑的运动本身,则以纯粹的概念为它自己的原素;它因此具有一种在其自身就已经彻头彻尾地是主体的内容。因此,根本就不发生这样的一种内容:仿佛这种内容是与充当基础或作为根据的主体关联着的,并且仿佛它只因为是这个主体的一个宾词,才具有意义;就其直接性而言,命题是一种纯粹空洞的形式。在这里,表示着纯粹主体的,表示着空洞的无概念的一的东西,除去在感性上直观到的或想象出的自身之外,主要就是作为名称用的那种名称。基于这个理由,如果人们避免使用例如上帝这样的名称,可能是有好处的,因为这个词汇并不同时也直接就是概念,而仅仅是个道地的名称,是充当基础的主体的一个稳固的安身之所;而且因为,例如存在或一、个别、主体等等词汇,则与上帝的情况相反,本身同时也直接就指示着概念。——至于前一种主体,如上帝,即使说出了关于它的一些思辨的真理,这些真理的内容毕竟还是缺乏内在概念的,因为这种内容只是作为静止着的主体存在着,而由于这种情况,关于它的那些真理也就很容易取得纯然属于启示性的形式。——因此,从这一方面看,通常把思辨的宾词按命题的形式不理解为概念和本质的那种习惯所造成的阻碍,也将可能因哲学论述上的过失而为之增大或减小。哲学的陈述,为了忠实于它对思辨的东西的本性的认识,必须保存辩证的形式,并且避免夹杂一切没被概念地理解的和不是概念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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