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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公司要求员工,上交个人所得税退税,这样合理吗?
个人所得税,工资,个人朋友公司要求员工,上交个人所得税退税,这样合理吗?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如果个人所得税是个人自已交的、那么公司无权要回,如果是公司交的也就是个人进公司说好领的是税后工资那么公司有权收回。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不合理的,这个个人所得税是国家收了个个的,
虽然是单位交的,但是退是要退给个人的。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退回也是自己符合条件自己退回。不支持退回公司。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不合理,起诉他。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今年是第一年个税汇算清缴,我也是其中的受益者。去年和一个朋友合作,有两笔款是朋友那边直接公转私转我,他提前按百分之二十扣的个税,总共下来一万多,今年外申请退款,到账后多吃几碗湖南米粉还是绰绰有余的,这个个税实际上是我本人预缴的,跟朋友公司已没有关系。
你朋友公司聘请员工工作,给他发工资,如果每月超过5000,都会涉及到要交税,这是他自己工资的额度超过了国家的标准,需要交税,但对纳税人来讲,子女教育,房屋租住,父母赡养,大病医疗,继续教育,都享有一定的免税额度,合计也可以到6万,意味每个人每年有12万的额度,那么意味着在这个额度内他可以不用交税,提前交的税金退回就是自己的费用了。
当然,如果是公司谈好他的工资是税前收入,他也需要退还,不过一般是很少这么操作,因为这里面不确定性因素太多,有可能这个员工都已离职。
个人所得税对于每个公民来讲都是义务,纳税是一件很光荣的事,我们以前做销售,同事之间还在比谁纳税高,因为纳税高意味着收入高。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个人所得税是因自己工资超过规定标准,而向个人征收的,是个人自己应尽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得税,。
目前,工资薪金属于综合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一、 发放工资时,实行与扣缴制度。单位在发放当月工资时,根据工资额 扣除规定的扣除项目按照规定的汇率,实行预扣。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员工自己应向国家缴纳的,从员工的应发工资中扣除的,与公司无关。
二、年终实行汇算清缴。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每年的得3月1日至6月30日,取得综合所得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的,需办理汇算清缴:
1、从两处一上取得所得的 且年收入扣除各项费用后超过60000元的;
2、年度预缴纳税额低于应缴税额额的;
3、纳税人需要退税的;
三、年终汇算有退税的,要求上缴退税,是违法的 。不符合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是由个人自己负担的,也就是税在发放工资时,由任职单位从应发工资中代扣代缴,最终负担的职工本人,单位、公司无权要求员工上交退税额。
同时,单位履行代扣代缴的税款,税务机关支付有手续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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