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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出票人到期不能正常付款谁是第一责任人?
银行,出票,汇票银行承兑出票人到期不能正常付款谁是第一责任人?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银行承兑出票人到期不能正常付款谁是第一责任人?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谢谢邀请!
您的问题表述容易产生歧义!姑且按下面情况来理解:企业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申请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给持票人。一是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给承兑银行。二是收款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被承兑人拒付。
先弄清楚几个概念:
出票人: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人。
承兑人: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委托其支付汇票金额的银行。
收款人:汇票上记载的受领汇票金额的最初票据权利人。
银行承兑汇票是商业汇票的一种。指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对出票人签发的商业汇票进行承兑是银行基于对出票人资信的认可而给予的信用支持。
第一种情况显然出票人应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具体到上面第二种情况,行使追索权或再追索权的主体的不同而区别对待。一是,当向承兑人行使追索权的主体是汇票出票人时,笔者认为,此时承兑人和出票人是存在基础关系的两个直接当事人。根据我国《票据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因此,承兑人可以基于票据基础关系对抗出票人,拒绝承担清偿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六条 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二是,当权利主体是汇票的背书人、保证人或其他人时,承兑人应该承担最终的追索责任,承担最终清偿义务。因为,出票人与承兑人的资金关系,属于二者的票据基础关系,根据我国《票据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所以,承兑人应该承担最终的追索责任。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也欢迎朋友们指正!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银行承兑出票人到期不能正常付款的首先要弄清楚是什么原因。如果因承兑汇票办理时第一出票人己向银行缴纳了承兑汇票的相应资金,银行出票因要素不全,印章模糊或不到位等情况,造成出票人到期不能正常付款的责任和损失由银行承担,如果承兑汇票因背书人原因造成的,由造成不能到期兑付的背书人承担。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一般是企业)并不是最后的付款人的,一般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都是银行(开出这张票据的银行),所以只要这承兑银行没有倒闭,这张汇票持有至到期都是能收到钱的。就算出票人破产了,也是承兑银行和出票人的纠纷,不会关系到最后的付款情况。
所以,题主是遇到什么不能兑付的原因了么,最好详细说一下,谢谢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首先需要弄清楚不能兑付的原因。正常情况,银行承兑汇票到期,银行会承兑,还没有听说过由于银行原因不兑付的事情,第一付款责任人是银行,不是出票人,即使出票人无力付款,银行也须按照约定支付款项!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太多问题了,例如背书不连续,骑缝章不清晰,好多事情都可以拒付。要看为什么拒付?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是银行,银承到期、背书不连续、骑缝章加盖不清晰都可能拒付,找到拒付原因提供相关证明就可以付款了,银承的信用是银行在背书,银行不差钱肯定会付款,只要票是真的,票面要素没问题。不付款还可以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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