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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朴偿款是否全部给征地户?
补偿费,村民,土地征地朴偿款是否全部给征地户?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稿)》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单独列支。
那么,如何召开村民会议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有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一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第二十二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第二十三条 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故,在征地过程中,村民认为村委会制定的补偿不合理,村民是可以提议召开村民会议的。
召开前提:村民委员会召集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这个时候村委会不召集,那么村民就可以联名召集
参会人数:18岁以上村民过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没达到此标准形成的决议不符合程序要求,是不合法的。
讨论内容: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征地分配方案不合理,村民会议就可以做撤销。
决议通过: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没达到此标准形成的决议不符合程序要求,是不合法的。
这是法定的土地补偿款如何分配,分配主体,村民会议召开的法律规定。
另:不同省份对于补偿款提留都有规定,根据各地实践经验村委会可以提留土地补偿费的20-30%,也就是说,如果超过了这个比例,就可能存在违法侵占农民征地补偿款的问题。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 和青苗的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针对被征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针对被征土地上的附着物,安置补助费针对失地农民。前二项对象为物,系对物因征地受到的损失的补偿,基于损失与补偿的法律因果。后一项对象为人,系对征地后失地农民的劳力安置,该项是基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这些补偿费的权属亦作出规定,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
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1、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村集体作为抽象主体,象征性拥有所属成员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依照法理,在村集体失去其所有土地时,理所当然拥有该土地征用后的所有征地补偿费。对该征地补偿费的具体处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村集体有权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决定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村集体可以将该集体收入用于开办集体企业,发展公益建设,可以分配到各户,可以分配给被征用承包经营土地的村民。而村集体依法对其所有征地补偿款作出的处理,应承认其合法性。若村集体将征地补偿费进行分配,则该部分征地补偿费权属依法发生转移,集体与成员间因分配决议而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 2、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用地者在征地中,因其征地致使他人可预得收入的减少,从而造成权益损失,理应对该全部可预得收入予以补偿,此补偿性质同于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平等原理。该处的“他人”指该被征用土地的承包经营者,包括已转包经营者。村民的该项所得,是其财产损失的金钱补偿,故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同于村民的其他财产,性质上并不具有其他特殊的含义。实际中,用地者在预算出其三大补偿费金额后,将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连同其他费用一并支付与村集体,由村集体再行处理。因货币所有权随占有而转移,此时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由村集体占有控制,村民并不拥有该费的所有权,其与村集体形成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村集体作为享有青苗补偿费的村民的债务人,必须将该费返还村民,村民亦可向村集体行使给付请求权。 3、对于安置补偿费的归属,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安置补助费俗称“劳力安置”,是对具有劳动能力而失去劳动对象的农民的生活安置,具有很强的人身性,但安置补助费的金额多寡、支付标准并不受被征土地多寡因素影响,其标准更多地考虑受安置农民个体因素。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征收国有土地要看地段,地价,房子是要拆的不值钱,征地拆迁的目的是收回国有土地,既然是国家对土地有需求,被拆迁土地升值是理所当然的,不能与市场价相提并论,市场价是在公平对等自愿的基础上非特殊情况下产生的,不能将正常情况下的市场价强加于拆迁户,征地拆迁说明政府对被征收土地有规划,市场行情自然要发生变化,被征土地也就自然要大幅度升值,再按正常情况下的市场价进行补偿,拆迁户不会接受,因此超出正常市场价进行补偿理所当然,甚至几倍补偿,才符合市场运行规律,征地拆迁更不能以任何理由强迫拆迁户交出土地使用权,要合情合理按升值地价补偿,评估要明明白白,不能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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