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网站导航收录 > 百科知识百科知识
咨询我62岁了用人单位与发工资单位不符能申请劳动仲裁吗?
劳务,用人单位,单位咨询我62岁了用人单位与发工资单位不符能申请劳动仲裁吗?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咨询我62岁了用人单位与发工资单位不符能申请劳动仲裁吗?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如果你没有办理退休手续,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你与单位的用工形式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要求,则可以提起劳动仲裁申请。
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劳务纠纷属于民事诉讼范畴,由法院管辖。
二、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在现行男60岁,女55岁退休的标准下,一般年满60岁以后就难以建立劳动关系。
三、司法实践中,对于员工年满60岁,未办理退休手续、单位继续留用,或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各地法院的审判标准并不统一,有认定成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也有认为只是劳务关系的。
四、本人认为,在未办理退休手续,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下,只要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合同关系的实质性特点(如用人单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员工、员工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受用人单位管理等),即使超过60岁,仍可以认定建立劳动关系。
但是很大概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建议拿到不予受理的决定书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对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做出认定。
更多法律常识,欢迎关注杨伟伟律师,欢迎点赞、评论、转发哟[呲牙]。(本人原创)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感谢平台让我来回答这个问题。
题主是一位62岁的老人,去某单位打工,因为发工资的单位与用人单位是两家不同的单位,打工期间发生了类似劳动争议的事情(欠薪或被辞退),他不知道应该跟谁去投诉,去找哪个部门要说法,所以来咨询。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已到退休年龄的,或已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自动终止,且不予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由于题主年纪已过六十周岁,所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不会再是劳动合同,而是劳务合同。劳务合同所引起的纠纷不属劳动监察部门管辖。
那么题主的问题谁来解决?或者说:老年人去打工,其经济利益被侵犯,谁来为他申张正义?
人民法院对相关案例的司法实践表明:由劳务合同引起的经济纠纷,适用法律为经济法,合同法或民法通则。如果是老年打工者因被单位辞退提出补偿或赔偿诉求,因为没有法律依据,将不会予以支持,除非双方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另有约定。
如果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的,超过十五天即被视为欠薪。
题主的咨询问题性质如属上述欠薪,则可把与之签订劳务合同的另一方作为被告向属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了要求立即返还被欠薪资外,还可以提出按欠薪总额25%的赔偿要求。
提醒:由于法院诉讼的特性,其程序过程较劳动监察部门处理劳动合同纠纷要复杂繁琐许多,题主对此要有足够的思想准备。过度焦虑,失望,导致情绪失控,引发过激行为则会得不偿失。
题后盘点:随着我国社会的年龄结构越来越向老龄化发展,老龄打工者合法权益被侵犯的现象将日趋增多。关注老龄打工者的合理利益诉求,及时、有针对性地加快立法跟进,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安定。
以上就是我的回答,希望能对题主有所帮助。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你这种情况可能是劳务公司派遣到用人单位上班的,发工资的不是用人单位,而是劳务派遣公司。看下签的合同是哪个单位,大概率是跟劳务公司签的合同。
这个仲裁也没效果,你不属于用人单位正式工。
62岁到了退休年龄,需要注意的是劳务公司有没有给你交五险一金,如果交了还有退休金可以领,如果没有交,可以对五险一金事宜提出仲裁,对象是签合同的单位。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不能❗按现行法规达60周岁就是退休人员,与单位关系不是劳动关系,是劳务合同关系,只能以合同法打官司❗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仅就这一问题申请仲裁或者起诉没有任何意义,毕竟你的工资没有少,已经拿到,单位可以说我委托其他单位支付的工资。
62岁,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正常情况下与单位之间是劳务关系,也就是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单位指定他人代付劳务报酬,并不一定就不符合法律规定。
仲裁委也不会受理。
下一篇:返回列表
相关链接 |
||
网友回复(共有 0 条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