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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期间因有事,临时外出忘记请假,公司以违反公司规定将其解雇,这个做法对吗?
公司,员工,规定上班期间因有事,临时外出忘记请假,公司以违反公司规定将其解雇,这个做法对吗?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企业只要将考勤制度向你明示过,公司的处理决定就没问题。
在任何企业,上班期间临时外出都必须要请假,按实际外出时间做事假处理。如果你的公司是轮休制,也可以用公休抵扣。但未做任何外出请假手续,按公司考勤制度处理,这是没有任何争议的。
至于你说的无故旷工三天,无条件辞退,只要考勤制度里面有相应规定,公司是可以与你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里面也有相关说明。
规章制度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职场中,企业为了保障正常运转,会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体系,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向员工做明示确认。
1、员工手册发放,并且有员工签领确认
2、员工培训,包括:培训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培训内容、参会人员签到
3、劳动合同附加约定
4、公告栏、OA系统展示
5、入职登记表即入职须知等
职场中,不管你从事什么行业,担任什么职位,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是最基本的要求,这也是对公司企业文化应有的尊重。
@晴贵妃 与您分享职场故事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首先,员工外出不请假,公司有相关规定,以违反公司规定解雇是合法的。
每位员工在各自的岗位上都有自己的岗位职责,每个岗位的工作都会对公司整体工作的推进产生影响,否则这个岗位就没有存在的价值。
作为员工,离开岗位不请假,也即对岗位的工作没有交接安排,轻者看起来只会影响自己,重者给公司造成各项损失也许无法估量,曾经有个这样的案例:某建筑公司在从还未完工的三楼往一楼搬运建筑垃圾,因提升机已拆除,施工员安排工人先装袋后直接往下扔,因担心存在安全隐患,专门安排一员工在下面拉了警示线、站岗指挥不准其他人员靠近,可在操作的过程中,楼下指挥的员工接一电话后没有交接、安排人顶岗就离开了,楼下正好有人路过,楼上扔下来的垃圾把路过的人给砸伤了,没砸死,可把腰给弄断了。这位员工未请假离开只是很短时间的事,但就在这很短的期间发生了重大事故,安全事故往往在不经意间发生了。
举这样的例仅仅说明不要把不请假或忘了请假的行为当为一件小事,离开岗位不请假是个比较严重的问题,公司这样的规定是合法的,按规定辞退员工也是合法的。
希望我的回答可帮到你,若需帮助,可关注+私信!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上班期间因有事,临时外出忘记请假,公司以违反公司规定将其解雇,这种做法显然是不对的,理由如下:
首先,因急事临时外出忘记请假,虽然是违反公司规定,但这种情况一般也不能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定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毕竟任何人都有急事的时候,也有忘记请假的可能,这是情有可原的。但是如果该员工之前已经多次违反公司规定,多次违反规定累计已经达到解除条件的也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其次,公司以员工违反公司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前提是,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合法制定的且已经完成公示,即公司已经事先将规章制度告知员工。
最后,公司规定,无故旷工三天,公司无条件辞退。公司的该条规定从内容上看是合法的、公平的,因为无规矩不成方圆,公司喝员工都利益都是需要平衡保障的。但公司需要使用该规定的话,必须经过民主制定规章制度及完成公示制度。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临时外出忘记请假,其实是很多职场人都会遇到过的情况。有时候,家里事情太突然,老人住院、小孩生病、亲戚朋友要帮忙等等,一直被电话轰炸,催着、赶着很容易忘了请假就赶紧奔赴现场。虽然一时疏忽虽未酿成工作中的大错,但对于老板来说是一种不尊重,对公司来说是对制度的挑衅和亵渎。所以,不同公司对待员工不假外出的情况处理也不尽相同。这在实践中是一个非常麻烦的问题,常常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局面。
今天,就着题主的话题,我们来讲讲。
首先,不假外出,是员工做的不对。
作为一名职场人,在职期间应当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如果有事需要离开公司,请假是常识和最基础的操作。即便事发突然,也应该给主管领导口头报告一下。
按照我的理解,员工外出既不履行程序,也不口头报告,那这名员工也太不把劳动纪律当回事了。这是员工做的不对的地方。
不管是后续沟通,还是仲裁,首先要对自己所作所为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不能”无知者无畏“,更不能理直气壮认为道理都是自己的。
其次,临时有事不假外出算不算无故旷工?
很多人听过旷工这样一个说法,到底什么是旷工?
已经失效的1982年劳动部制定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18条规定:
第十八条 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再看,1990年,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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