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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在农村老家建房,但是宅基地批不到怎么办?自留地盖房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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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想在农村老家建房,但是宅基地批不到怎么办?自留地盖房违法吗?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自留地建房肯定违法的。现在国家对于土地使用有了明确的规定,并且农民每家都有土地使用确权证,就是为了告诉大家种植地不能挪作他用。如果想建房可以看看以下建议:
1. 老房子改建,农村建房必须要有宅基地,如果是农村户口肯定是有宅基地的,没有的话准备好材料审批就可以了。有老房子的只要跟村里打好招呼,在原来的面积上将老房子拆除,重新翻盖就好了。但是面积不能比原先的大,高度也要根据当地政策规定。这个可以跟村委会沟通和商量。这样最简单。
2. 申请宅基地要求,现在申请宅基地的要求比较严格,普通意义上是,农村户口,并且以家庭为单位没有宅基地的,准备好材料去审批。但是时间可能会比较长。根据当地地方政府政策执行,并且需要好几个部门的审批,比如:土地局,电业局,派出所都要去按要求逐一申请、登记。
3. 自留地严禁建房,自留地是国家规定的耕种土地,可以进行耕种和养殖相关的一系列建设。比如说盖大棚,建鸡舍都可以。但是不能建住房,要不然拿不到房产证还属于违建。
目前农村建房确实规范了很多,但是也不是不允许建房,需要农民根据政策要求,不能违反法律法规。以上是我的建议,欢迎大家补充。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自留地,最早出现于上世纪50年代,是农业合作社时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给社员,用以种植蔬菜等,少量,但可以长期使用的土地。
有很多朋友会以为,从名称上来看,既然是“自留地”,那就是留给自己用的,归自己所有的土地,自己可以想干什么就干什么。
其实这种认为是大错特错的,这个“自留地”虽然已经分配给村民,也可以被长期使用,但村民对自留地只是拥有使用权,并不拥有所有权,自留地的所有权仍属于农村集体组织。
另外像自留山、自留草场也是一样,分到的村民对其只有使用权,不拥有所有权。所以,拥有自留地、自留山、自留草场的村民不能将其出租、转让或买卖,当然也不能将它们擅自用于建房,及用作其他非农业生产用途。
以前呢,因为农村对自留地管理不严格,也时有村民在自留地上建房的,但并不代表这就合法了。随着农村土地管理越来越规范,今后若自行在自留地上建房,那肯定是违规的,轻则罚款,重则拆除,还会被收回自留地。
那是不是在自留地上建房就绝对不可以了呢?那也不是的,凡事都有个例外。
因为自留地是用于农业生产的,它属于农业用地,在法律性质上等同于承包地,想要在其上建房肯定是不被允许的。而农村用于建房的是宅基地,属于建设用地中的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所以,想要在自留地上建房,首先得将自留地的农业用地性质改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基本的申请步骤如下,因各地实际情况不同,在细节上会有些差异:
1、首先你当然得是具有本村农业户口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其次你得符合宅基地申请的要求,也就是要符合“一户一宅”的申请条件。
3、符合上面两个条件后,你可以向村委会提出自留地建房的申请,之后逐级上报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
村委会讨论通过并张榜个公示无异议后,报送乡(镇)国土资源部门审核。乡(镇)国土资源部门审核通过后,办理自留地转建设用地手续,再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再上报县(市)人民政局审核,通过后,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自留地用途变更登记手续。4、在将自留地转为建设用地之后,还不能动工开建,最后还需向当地住房建设管理部门申请宅基地建房审批手续,审批通过并核发《乡镇建设规划许可证》。
只有同时具备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然后由相关部门到实地批放宅基地,并发放选址意见书,才可动工建房。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感谢小秘书的推荐邀请回答。
我是长期从事农村土地流转基层工作的经验,我分享下我的看法。
在老家建房必须要有宅基地
在农村建房,必须要有宅基地。宅基地是国家分配给村集体和村民,进行建房居住的福利性质用地,不需要任何成本费用。
国家不断完善土地政策,现行土地管理法就规定了宅基地的适用范围,而且对于农村占用耕地建房是禁止的,在2018年开始,全国进行了整风运动,拆除了数百万亩的违建设施。
宅基地需要按规定申请
国家在2019年发布了《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明确了关于宅基地申请和建房手续办理的规定内容,因此,申请宅基地是有法可依的。
如果您申请不到,应该是不符合相关条件,一般存在“一户多宅”、“户口迁出”等限制条件。宅基地对于村集体成员是公平的,必须要符合条件才可申请。如果符合条件,但申请不到,可到乡镇或县区的农业农村部门反映。
自留地不属于建设用地,不能盖房子
自留地是中国农业合作化以后,为照顾社员种植蔬菜和其他园艺作物的需要,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给社员长期使用的少量土地。其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使用权由农民以户为单位行使。
每户使用的自留地的数量,一般不超过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的百分之五。
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规定,自留地一般占生产队耕地面积的百分之五到七。1981年3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国家农委《关于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济的报告》的通知中指出:“不搞包产到户的地方,可以因地制宜,适当扩大自留地、饲料地,两者面积的最大限额,可达生产队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十五”。自留地的使用者对自留地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在自留地上建房、葬坟、挖坑和取土。在遇国家征用和集体调整时有义务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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