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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门招投标老傅唠政采:服务采购项目,竞磋只有两家还能走下去吗?
采购,供应商,竞争性津门招投标老傅唠政采:服务采购项目,竞磋只有两家还能走下去吗?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问题补充: 某学校物业服务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有5家供应商递交了响应文件,只有2家实质性响应了磋商文件。这时,采购人提出,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124号)的规定,使用竞争性磋商方式政府购买服务时,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的,可以继续进行采购活动。而且,物业服务在财政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内。但是采购代理机构不同意,认为采购人不符合102号令关于政府购买服务购买主体的政府性质。所以,这个项目并不适用财库124号文,而应当根据财库214号文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终止竞争性磋商,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你好,很高兴能回答这个问题:
要看具体是什么项目的。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第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有种叫单一来源采购或者资格审查入围有三家以上但标书中存在错误被取消投标的只剩两家的,仍然有效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招标代理机无权就采购使用约束文件适用性否定招标单位的招标工作。它只是提供招标工作过程的服务,不能否定招标单位的招标工作。能够有权的是招标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和同级监察单位。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要看具体是什么项目的。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第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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