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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回不了公司上班,公司说要罚款,公司这样做合理吗?
疫情,公司,企业疫情期间回不了公司上班,公司说要罚款,公司这样做合理吗?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2 协商待岗 对于因疫情未返岗复工时间较长的职工,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安排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
关于职工工资问题
(一)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治疗和被隔离职工工资的发放
1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资。
2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人或其他疾病需要停工治疗的企业职工,应当享有医疗期,企业应按医疗期有关规定发放职工在此期间的病假工资。
(二)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企业职工工资的发放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
(三)受疫情影响安排年休假和春节假期不能休假职工工资的发放
1 受疫情影响返岗复工困难、安排带薪年休假的职工,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 春节法定假期期间(1月25日—27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春节调休假期和国家延长假期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
(四)生活费标准
企业发放的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职工权益维护和企业用工
(一)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二)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要结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按规定做好职工劳动保障举报投诉接待受理工作,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三)各二级局、机关相关科室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劳动用工的服务指导,加强对用工密集、人员流动性大的企业用工监测,有效防范处理劳动关系矛盾隐患和突发情况。发生重大劳动关系事件的,必须第一时间向上级报告。
保护好自己,保护好身边人!
让我们共同努力,战胜疫情!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不符合政府的规定要求,积极做好解释工作,返工前最好在当地开出不能按时返岗的证明,以证明自己不能按时返岗的原因,我想每个部门都知道的。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浙江省政府发布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要求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上述通知发布后,社会各界积极响应,各大公司纷纷通知员工延长春节假期。但与此同时,也有一些公司提前复工。面对黑心老板,许多劳动者愤而离职。在此律师提醒:员工有权拒绝提前返回岗位上班,如因此引发劳动争议,可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通知文件,除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外,其余企业复工时间不得早于2月9日,对于员工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保障。因此,员工可以拒绝企业的提前复工要求。
用人单位能否擅自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无过失解除)、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人社部5号通知》在前述法律框架下做出了相同的要求,明确企业对于“新型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因政府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期间,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的应当顺延到相关情形消失。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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