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网站导航收录 > 百科知识百科知识
公司对外老板拿百分百股份,包括在工商局注册都是老板持股百分百,对内有分股,对内的分股有法律保障吗?
股东,老板,股权公司对外老板拿百分百股份,包括在工商局注册都是老板持股百分百,对内有分股,对内的分股有法律保障吗?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公司对外老板拿百分百股份,包括在工商局注册都是老板持股百分百,对内有分股,对内的分股有法律保障吗?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公司在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老板百分之百的股份,也就是公司对外公示的公司性质为个人独资。
对内有股份,如果有协议约定,或者有证据证明其他人有股份,只不过是登记在显名股东的名下,这在法律上叫做隐名代理。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也就是说,隐名代理受法律保护,实际出资人的投资权益受法律保护。
隐名股东对其享有的股份法律手续齐全,就有法律保障。
但隐瞒股东在公司上的权利是受到一定的限制的,而且也存在法律上的风险。
比如:名义股东将其持有的他人的股份转让、质押的、实际出资人想要自己登记为公司股东,但其他过半数股东不同意的,等等。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对内的分股有法律保障。
一、对内的分股只是民法意义上的保障
这种分股的形式,有可能是隐名持股,有可能是老板给与的干股以及分红等。
如果这种分股是与老板有书面字样的协议约定的话,若协议中老板履行义务的条件成就或已发生,老板就应当履行这个义务。如果老板不履行义务,则可以通过合同法等民法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如果没有书面约定,老板有不履行,则分股的正当权益很难维护。
二、对内的分股不受公司法的保障
对内的分股虽然受民法的保护,但却受不到公司法的保护。
公司法只对工商登记上的股东其权利和权益,比如表决权、分红权、剩余财产分配权进行维护。
对未在工商登记的股东,比如隐名股东,比如干股股东,公司法不视其为股东。同时,对于隐名或干股未在工商登记的股东,其也不会承担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义务。
以上解释,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根据法律规定双方签署股权协议,明确股权及收益等事项。。没有法律文件的都是大饼,不要相信。。如果我是老板,你再好的人才,拿股份可以必须出资,多少可以商量,份额我来考虑。
现在很多公司都喜欢搞什么合伙人,还说着阿里合伙人制度的神话。。我相信阿里如果不是一家遵纪守法的公司,他一定配不上现在的伟大。。很多老板扯这种犊子基本上都是想马儿跑还不给马儿吃草。这样的公司,这样的老板能做大就见鬼了。。就跟我们天天想着天下掉馅饼一样,不踏实。要么没有核心技术,要么没有核心产品,更甚至没有一个奋斗的心。这样的老板跟着没有前途的。。
我现在是一个还在找工作的人,碰到太多公司玩这种套路。刚开始还有点想去尝试,后来想明白了。企业找人要么就是找人才,要么就是储备人才。本质上就是交易策略,找人才就要拿出匹配得待遇,储备人才也必须付出成本。这么基本得经营意识都没有,企业注定没戏。。不要说什么一见如故,相见恨晚。我找工作我拿出我得诚意做简历,来面试,你就这么套路我。别说不熟了,熟人之间你试试看?
如果你碰到觉得靠谱得老板,直接跟他谈,既然说给股份,什么时候把文书签好。这没什么面子不面子得问题,诚信是企业得基本素质。敢说就要敢做。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有,也没有。依法,隐形分股的股东如果想转正,需要经过半数股东同意。所以,建议留下老板的股东分配承诺。当然,也有好处就是万一亏了,和你无关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公司内部股份涉及到两个商事活动原则,一个是契约精神,一个是表见代理。
首先契约精神就是只要不违法,双方签字确认的内容就是有效的,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依法要求对方继续履行约定并赔偿损失的。如果有正式的内股分配的文件,那么对应的合法有效的分红约定就是有效的。
其次表见代理就是公司以外的人在签署涉及公司股权的合同及协议的时候是按照他所能获得的公开信息来判断股权的归属的。对公司以外的人来说公司注册登记时的股份持有人就是股权的实际持有人,跟他签署的与股权相关的合同协议是真实有效的。
所以公司的内股实际是股东让渡给员工的红利分配权而不是完全的股权。在其拥有这些股权时你的红利分配权是有效的,当他失去股权时你的分配权也消失了。
上一篇:假如我是一名能100%修复所有bug的程序员,我能在编程领域会混成什么地位?
下一篇:返回列表
相关链接 |
||
网友回复(共有 0 条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