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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物业对车位车辆被盗、损坏不负责任大家觉得合理吗?
物业,业主,物业服务住宅小区物业对车位车辆被盗、损坏不负责任大家觉得合理吗?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话又说回来,如果不想额外支付费用的话,其实也没啥的,自己多注意下,我们这里车停自己车位上,极少发生盗抢、人为车损事件。
当然,自己平时也要注意,不要把无关的东西塞一大堆在车上,让犯罪分子觉得你车里值钱的东西多,那他不偷你偷谁?如果车里空空如已,犯罪分子一看连犯罪的意图都没有,那且不是很安全。
综合全文分析,物业公司不保证业主车位上停车的盗抢、损坏责任,有规定和合同约定支撑,很难改变。作为业主的话,这个小区是这样,别的小区估计也好不到哪里去,那还能咋办?合理选择保障措施,想办法多赚钱才是正道。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我认为这还得以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为依据,合同里是如何约定的,就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有不同意见,可以找出相关依据,如《物权法》等,根据法律条文进行修正。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关于住宅小区物业对其管理的停车场车辆被盗、损坏是否负责的问题,这是从来都是有争议的、且没有明确的结果(只是随着汽车价值的降低、物业公司购买公众责任险的意识增加,这个问题在一二线城市显得不再突出)。而发生车辆被盗、损坏后,物业公司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各地法院的审批、指导意识是不同的,需要参照各省高级法院的意见、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下面是广东省法院的指导意见(物业公司需要承担责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住宅物业服务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11]49号)
具体规定如下(指导意见18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专用停车位或者停放在住宅小区的其他车辆收取物业费或者保管费,如发生车辆毁损、丢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关于有偿保管合同的规定处理。
物业服务企业对停放在住宅小区内的车辆没有收取费用,但采取发卡、登记等管理措施的,应当认定形成无偿保管合同关系,如发生车辆毁损、丢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关于无偿保管合同的规定处理。
物业服务企业对停放在住宅小区内的车辆没有收取费用,也没有采取发卡、登记等管理措施,如果发生车辆毁损、丢失的,应根据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及其过错程度确定其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的大小。
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对车辆毁损、丢失也存在过错的,可减轻或免除物业服务企业的赔偿责任。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不合理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我认为:如果未收取车位管理费,可以不对车辆的被盗、损坏负责任;如果收取了管理费,就应负相应的责任。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如果业主已经与物业签订了保管协议,由物业对小区车位进行保管服务,具体服务中有明确说明要保管业主车辆安全,并将具体保管费用进行公示的话,那么对于车位车辆被盗、损坏是要负责的。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不合理啊,物业管理既然收费了,就应该对业主停在车库的车辆安全负责。业主的钱不可能别缴。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不合理!停车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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