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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让员工自己找发票用于开工资是否涉嫌偷税?
企业,员工,发票企业让员工自己找发票用于开工资是否涉嫌偷税?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企业让员工自己找发票用于开工资是否涉嫌偷税?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在生活中,经常出现这种现象:企业让员工自己找发票用于开工资,企业的这种要求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小编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维度来分析:
一、政策维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
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第四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4、《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现实维度
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来看,税前扣除凭证应该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原则。一方面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应当作为费用列支,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另一方面员工因工作发生的相关费用如出差期间的差旅费、伙食费等根据实际情况凭发票进行报销的,是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这一部分费用通常也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而企业让员工自己去找发票用于开工资,其实是在实际发放工资形成成本费用的基础上利用员工找来的发票又新增了一笔费用,明显不是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若企业以此进行税前扣除,便是虚增了成本费用,导致企业利润减少,进而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这种做法违反了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征管法等相关规定,一旦查出,企业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从个人所得税的角度来看,企业往往会给告诉员工“用发票开工资”可以达到规避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的目的。根据新个税法的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扣除项目后应纳税所得额小于等于0,原本就不会产生应纳税额,员工用“找发票来开工资”达到个人所得税避税的目的是没有意义的。如果员工工资薪金收入较高,那么可能就会适用较高的税率,从而产生较高的应纳税款。这时企业选择将一部分或者全部工资以发票的方式给予员工报销款,进行实报实销,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减少员工的应纳税所得额,违法了《个人所得税法》等规定,规避了员工个人缴纳税款的义务,损害了国家利益。
从社保、公积金的角度来看,企业为员工缴纳的“五险一金”通常是以发放的工资薪金为基数。如果企业让员工自己找发票用于开工资,将一部分或者全部工资以发票的方式给予员工报销款,进行实报实销,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那么为员工缴纳的社保、公积金也会相应减少,直接影响员工的社会保障待遇,损害了劳动者的自身合法权益。
三、建议
根据上述分析,大家可以看出企业采取“企业让员工自己找发票用于开工资”的措施以达到规避税款和社保费等的目的,规避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损害了国家和员工的利益。针对这一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对于税务机关来说,一方面加强宣传教育,多种形式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税法知识,不断总结归纳执法中发现的涉税问题,及时对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人员进行宣传辅导,帮助企业防范各类涉税风险,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另一方面找准企业税收风险点,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可以重点关注企业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营业外支出等成本费用科目列支,以各种形式或各种名目支付给企业内部员工的,是否存在利用工资避税的问题。
二是对于劳动者来说,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在面对用人单位提出的这种要求时要保持警惕,清醒地认识到这种要求既违反了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法律规定,又损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敢于拒绝,并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是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应该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自觉维护国家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税法专业技能,规范财务制度,合理合法运用政策,通过自查等方式对照税收法律法规检查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及时改正不规范纳税行为,降低税务风险,避免涉税违规行为的发生。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您好,这种情况已经属于偷税漏税行为了,希望我的视频回答能够帮助到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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