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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受欺诈订立不动产买卖合同,知道后一年后是否可以提请撤销?是否可以根据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条款要求返还?
撤销权,合同,事由如受欺诈订立不动产买卖合同,知道后一年后是否可以提请撤销?是否可以根据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条款要求返还?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法律不是那么多非黑即白的。
受欺诈订立不动产买卖合同,知道后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消灭。
看似没有办法了
但是如果受欺诈会不会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不存在建立买卖合同的合意,导致买卖合同未成立呢?会不会因为违反合同法52条无效呢?如果合同未成立或者无效,那可以返还。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答:可以提请撤销,但是要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提起撤销权之诉。
受胁迫、欺诈签订的合同,是合同法规定的可以撤销的情形,如果导致整个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主张合同无效。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法律规定是不一样的。
合同法第55条 撤销权的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所以受欺诈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超过一年就丧失了撤销权,也就是适用诉讼失效。但你可以起诉确认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无效。那么确认合同无效诉讼时效就是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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