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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新个人所得税法下税率表汇总、适用范围及计算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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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举例13:
2019年2月份,王某在任职单位办理了内部退养手续,领取一次性补贴收入180000元,退养工资5000元,其离法定退休年龄还有2年半(30个月)。计算个人所得税:
确定适用税率:(180000÷30 5000)-5000=6000元,按照新税法换算的月度税率表确定,其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10。
计算应纳税额=〔(180000 5000)-5000〕×10%-210=18000-210=17790元。
王某在2019年1月份及3月份-12月份,王某每月取得的退养工资仍采用累计预扣法进行预扣预缴,这样采用累计预扣法实际扣除了11个月的基本减除费用,但由于领取内退一次性补贴的2月份单独扣除了当月的基本减除费用,那么年底汇算清缴扣除费用是60000元还是55000元,这个有待进一步明确。
五、非居民个人适用税率表
来源: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附件。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附件
计算方法: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依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举例14:
如上述赵某为香港居民,即非居民纳税人,在深圳工作,居住在香港,周五回港,周一来深圳上班,全年累计在中国境内居住未满183天,每月从境内任职单位取得工资30000万,在境内缴纳社会保险5500元,专项附加扣除4000元,那么其取得的每月工资所得单位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
(30000-5000)*20%-1410=3590元。
注意:这里社保及专项附加扣除只有达到居民纳税人时才可以扣除,这里只能扣除5000元。
非居民个人赵某2019年作兼职,4月取得劳务报酬2000元,8月取得8000元,10月取得稿酬所得5000元,12月取得专利使用权所得20000元,计算如下:
4月:支付劳务报酬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000*(1-20%)*3%=48元
8月:支付劳务报酬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8000*(1-20%)*10%-210=430元
10月:支付稿酬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000*(1-20%)*70%*3%=84元
12月:支付专利使用费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0000*(1-20%)*20%-1410=1790元
注意:与居民纳税人取得四项所得对比,非居民这四项所得均是代扣代缴,而不是预扣预缴,没有年终汇算清缴的要求,只有达到居民纳税人时才需要汇算清缴,并才可以扣除社保及专项附加扣除。在计算收入额时没有4000元以下减800,4000元以上减20%的处理,全部按减20%处理,适用的税率表是月税率表,而不是年税率表。
六、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计算方法:年度应纳税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年度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适用范围及举例: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包括以下情形:
(一)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二)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四)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
举例15:
某个人独资企业2019年度收入100万,成本费用税金等可扣除70万元,该企业投资者冯某个人没有其他综合所得,自行缴纳社保每月1500元,申报专项附加扣除为每月2000元,2020年2月,假设平时四个季度已预缴个人所得税10000元,个人独资企业代冯某申报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为:
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1000000-700000-60000-1500*12-2000*12=198000元
2019年度应纳税额=198000*20%-10500=29100元
汇算清缴时补缴税款=29100-10000=19100元
七、其他四项所得适用比例税率20%
1、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有关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调整为:
(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举例16:
陈某2019年2月20日将持有的商业用房出租,月租金3万,租期2年,按季度收取租金9万元,计算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如下:
其取得的租金收入月租金不到10万元,免征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租赁合同印花税为:3万*24*1 ‰*50%=360元,出租商用房房产税为:3万*24*12 %*50%=43200元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个人所得税:
第一个季度收取9万元租金时:
(90000-43200-360)*(1-20%)*20%=7430.40元
第二个季度用以后季度收取9万元租金时:
90000*(1-20%)*20%=14400元
2、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举例17:
偖某2019年4月转让2012年购入的住房,购买原价200万元,售价800万元,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印花税为:800万*5 ?*50%=2000元,交易费等衉,如果是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否则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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