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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新个人所得税法下税率表汇总、适用范围及计算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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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计算方法同上例,在取得全年一次性资金的当月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按累计预扣法计算缴纳预扣税款,次年并入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举例4:
假设例1中居民赵某2月取得上年年终奖2万元,需要并入2月收入预扣预缴税款,其他收入及条件不变。
1月预扣预缴税款计算:
【10000-(5000 2500 1500)】*3%=(10000-9000)*3%=30元
2月预扣预缴税款计算:
【(10000*2 20000)-(5000 2500 1500)*2】*3%=660元。
3月预扣预缴税款计算:
【10000*3 20000-(5000 2500 1500)*3】*3%-30-660=0元
注:不能退税,只能等到汇算清缴时退税。
4月预扣预缴税款计算:
【10000*4 20000-(5000 2500 1500)*4】*3%-30-660-0=30元
5月预扣预缴税款计算:
【10000*5 20000-(5000 2500 1500)*5】*3%-30-660-0-30=30元
以此类推,余下7个月每月扣缴税款30元。
2020年3-6月赵某进行汇算清缴: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00 20000 10000 5000 20000)-60000-30000-18000=67000元
应纳税额为:67000*10%-2520=4180元
2019年已预缴税款合计:(30*10 660 0) 240 1280 560 3200=6240元
2019年应退税:6240-4180=2060元
三、股权激励、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个人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按年以及特殊原因领取的、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即:上述二中的年税率表。
适用范围及举例:
1、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根据《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个人从任职受雇企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股票(权)的,凡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应在获得股票(权)时,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例5:
钱某2019年5月从任职单位以10元的价格购买本单位股票10000股,股票市场价格15元,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 5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10000*(15-10)*10%-2520=2480元
2019年10月再次以12元的价格购买本单位股票20000股,股票市场价格18元,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 9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10000*(15-10) 20000*(18-12)]*20%-16920-2480=14600元。
2、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举例6:
居民孙某兼职做A保险公司营销员,2019年1月取得不含税佣金收入20000元。其个人在任职单位每月取得工资收入5000元,缴纳三险一金共计1200元,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共计3000元,假设年度内每个月三险一金与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变。
根据总局12366纳服平台发布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过渡期政策纳税人常见疑问30答》的政策答复,计税时,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再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其中,展业成本按照不含增值税的佣金收入减除20%费用后余额的25%计算。
日常预扣预缴时,综合考虑新旧税制衔接,为最大程度减轻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税收负担,依照税法规定,对其取得的佣金收入,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缴税款。具体计算时,以该纳税人截至当期在单位从业月份的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减除费用、累计其他扣除后的余额,比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率表计算当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在预扣预缴环节暂不扣除,待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主要考虑是,一方面,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应当在汇算清缴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另一方面,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多为自己缴付“三险一金”,支付佣金单位较难掌握这些情况并为其办理扣除;同时,部分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还有任职受雇单位,由支付佣金单位办理可能出现重复扣除。
A保险公司1月份为孙某进行扣缴申报时,可扣除的包括20%费用、展业成本以及基本费用减除5000元,三险一金1200元和专项附加扣除3000元,在预扣预缴环节暂不扣除。
(1)佣金收入额=20000×(1-20%)=16000元
(2)展业成本=16000×25%=4000元
(3)应纳税所得额=16000-5000-4000=7000元
(4)应纳税额=7000×3%=210元
假设孙某2019年度内每月均从A保险公司取得不含税佣金收入20000元,全年共取得不含税佣金收入240000元。
(1)全年从A公司取得收入额=20000×12×(1-20%)=192000元
(2)展业成本=192000×25%=48000元
(3)应纳税所得额=192000-60000-48000=84000元
(4)A保险公司全年预扣预缴税额=84000×10%-2520=5880元
2020年4月,孙某进行汇算清缴。
按照《30答》的政策答复,孙某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其自行缴纳的三险一金以及专项附加扣除,任职单位每月工资5000元,任职单位每月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为0。
(1)综合所得收入额=192000 5000*12=252000元
(2)展业成本=192000×25%=48000元
(3)专项扣除(三险一金)=1200×12=14400元
(4)专项附加扣除=3000×12=36000元
(5)全年应纳税所得额=252000-48000-14400-36000-60000=93600元
(6)全年应纳税额=93600×10%-2520=6840元
(7)全年已缴税额=5880 0=5880
(8)汇算清缴应补税=6840-5880=960元
3、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举例7:
居民纳税人李某于2018年退休。2019年12月,一次领取全年的企业年金12000元,职业年金48000元,其当月退休工资4500元,假设李某的企业年金在单位缴付过程中未纳税,其12月应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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