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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新个人所得税法下税率表汇总、适用范围及计算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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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800万-200万-0.2万)*20%=119.96万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举例18:
魏某2019年3月从投资的有限公司取得分红20万元,应纳个人所得税:
20万*20%=4万元。
4、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举例19:
蒋某2019年12月购卖彩票中奖20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
200000*20%=4000元。
由于新个人所得税法取消了“其他所得”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将部分原来按“其他所得”征税的项目修改为“偶然所得”征税。
(1)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 按偶然所得征税。
举例20:
沈某2019年为单位提供担保取得20000元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
200000*20%=4000元。
(2)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劵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举例21:
某单位为推广产品,在做业务宣传时随机向参加活动的个人发放微信红包,韩某取得红包100元,同时取得单位赠送的外购礼品,购买价为50元,单位应代扣其个人所得税:
(100 50)*20%=30元。
(3)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前款所称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四条规定计算:“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举例22:
杨某获赠一套住房,受赠合同上未标明赠与价值,该套住房市场价格500万,因受赠该住房,杨某缴纳契税15万,印花税2500元,杨某应纳个人所得税:
(500-15-0.25)*20%=96.95万元
(4)个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的规定,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由保险机构代扣代缴后,在个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机构所在地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举例23:
朱某2019年12月一次性领取当年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20000元,保险机构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为:
20000*75%*10%=1500元。
八、2018年第四季度新个人所得税法过渡期间税款计算适用税率表
来源:《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附件1。
适用范围及举例:
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12月31日(含)每月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5000元,按上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计算应纳税额。
举例24:
沈某2018年10月10日取得单位发放的工资12000元,个人缴纳社保及公积金为1600元,单位应代扣其个人所得税为:
(12000-5000-1600)*10%-210=330元。
来源:《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附件2。
适用范围及举例:
适用2018年第四季度及2018年度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查账征收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
(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前三季度减除费用按照3500元/月执行。
(二)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计算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和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其中应纳前三季度税额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和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应纳第四季度税额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以下称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和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具体计算方法:
1.月(季)度预缴税款的计算。
本期应缴税额=累计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累计应纳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 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
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前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后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2.年度汇算清缴税款的计算。
汇缴应补退税额=全年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全年应纳税额=应纳前三季度税额 应纳第四季度税额
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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