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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渗等级s6与p6_抗渗等级s6与p6的区别
锚杆,混凝土,锚固抗渗等级s6与p6_抗渗等级s6与p6的区别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Sd = 1.25Sk [9.2.4]
式中:Sd——支护结构的内力设计值(kN); Sk——支护结构的内力标准值(kN)。
9.2.5 锚杆拉力标准值应根据支护结构水平支点力,并应按下式计算:
[9.2.5]
式中:Nk——锚杆拉力标准值(kN); Fk——挡土结构支点力标准值(kN/m); s——锚杆水平间距(m); θ——锚杆的倾角(°)。
9.2.6 锚杆拉力设计值,锚杆锚固段长度、直径及杆体截面计算应符合本规范第4.6节的有关规定。
9.2.7 锚杆自由段长度应超过潜在滑裂面不小于1.5m,且不宜小于5m,滑裂面位置应根据整体稳定计算确定。初步设计时,锚杆自由段长度可按下式计算(图9.2.7):
[9.2.7]
式中:Lf——锚杆自由段长度(m); b——排桩或地下连续墙与腰梁的总厚度(m); θ——锚杆的倾角(°); s1——锚杆的锚头中点至基坑底面的距离(m); s2——基坑底面至排桩或地下连续墙嵌固段土压力为零点O的距离,反弯点也可近似采用土压力为零的点; ∅——O点以上各土层按土层厚度加权的内摩擦角平均值(°)。
图9.2.7 锚杆自由段长度计算简图1-排桩或地下连续墙;2-锚杆
9.2.8 支护结构的整体稳定验算(图9.2.8)可采用条分法按下式进行验算,其中,地下水位以下,土的抗剪强度采用有效应力指标c′和φ′;抗滑力计算(分子部分)△Gi采用有效重度,下滑力计算(分母部分)△Gi采用饱和重度。
式中:K——整体滑动稳定安全系数,Ⅰ级基坑为1.3,Ⅱ级基坑为1.25,Ⅲ级基坑为1.2; ci——第i土条滑弧面上土层的粘聚力; ∅i——第i土条滑弧面上土层的内摩擦角; li——第i土条滑弧面上的弧长; qi——作用在第i土条上的附加分布荷载值; bi——第i土条的宽度; △Gi——第i土条的天然重力,地下水位以下土条重力计算应采用浮重度; θi——第i土条的滑弧面中点处的切线与水平面的夹角; Td,j——第j个支点的锚杆受拉承载力设计值; αj——第j个支点的锚杆与水平面的夹角; sj——第j个支点的锚杆的水平间距;当支点两侧的水平间距不同时,取s=(s1+s2)/2,此处s1与s2分别为该支点与相邻两支点的间距。
图9.2.8 基坑整体稳定验算
9.2.9 当有地下水作用时,锚拉桩(墙)支护整体稳定验算应在本规范公式(9.2.9)分母项中加入由地下水压力对圆弧滑动体圆心的滑动力矩Mw,Mw可按下式计算:
[9.2.9]
式中:γw——水重度; hw——基坑底以上水头高度; ld——桩(墙)埋深; ho——滑弧圆心点至桩顶平面的垂直距离。
9.2.10 支护结构中的锚杆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锚杆水平间距不宜小于1.5m,当小于1.5m时,应按本规范第4.6.2条的规定处理; 2 多排锚杆竖向间距不宜小于2.0m; 3 锚杆的倾角宜取15°~45°; 4 基坑开挖面向坑内凸出的阳角区域应适当增加锚杆自由段长度,调整锚杆水平角度,将锚杆锚固段置于稳定的地层; 5 无法设置锚杆的区域可用支撑体系代替,基坑阴角区域可用水平角撑取代锚杆,但支撑两端应有可靠的约束条件,支撑体系应满足稳定及受力要求,并应与锚杆体系变形协调; 6 相邻基坑的两个开挖面水平距离不远、锚杆锚固段重合时,可采用对拉锚杆支护。
9.2.11 锚拉桩支护中的腰梁应根据实际的约束条件按连续梁或简支梁计算,腰梁荷载应取锚杆的拉力设计值。
9.2.12 腰梁的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腰梁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梁或型钢组合梁; 2 钢筋混凝土腰梁宜采用斜面与锚杆轴线垂直的梯形截面或仅在锚头局部留斜面的矩形截面,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25;钢筋混凝土腰梁与锚杆锚头的构造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G.0.1条的规定; 3 型钢组合腰梁可选用双槽钢或双工字钢组合,两型钢之间应用缀板焊接为整体构件,其间距(净距)应满足锚杆杆体无阻碍穿过的要求,型钢组合梁应采用楔形钢垫块将型钢组合梁支设成斜面或在锚头局部焊接斜台座保证锚杆轴线与受压面垂直。型钢组合腰梁与锚杆锚头的构造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G.0.2条的规定。
9.2.13 腰梁、冠梁外露出的杆体长度应能满足台座尺寸及张拉锁定的要求,宜完整保留和保护。
9.2.14 锚杆锁定拉力应根据锚固地层及支护结构变形控制要求确定,宜取锚杆拉力设计值的0.7倍~0.85倍。
9.3 土钉墙支护设计
9.3.1 本节适用于土层中基坑安全等级二级或三级的临时基坑支护,对变形限制很严格的基坑不应采用土钉墙支护。
9.3.2 土钉墙及复合土钉墙支护的选型应根据坑深、地层质、周边环境条件等因素确定,可采用土钉墙,或土钉与预应力锚杆、水泥搅拌桩(墙)或超前微桩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复合支护形式,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非软土地层中,深度小于10m,周边环境对变形控制要求不高的基坑,可采用土钉墙支护; 2 非软土地层中,深度大于10m,或周边环境对基坑变形控制要求较为严格的基坑,可采用土钉墙与预应力锚杆相结合的复合支护,该复合支护的基坑深度不宜大于15m; 3 对于自立较差土层或直立边坡宜采用土钉墙与超前微桩相结合的复合支护; 4 在高水位、软土地层中,坑深不大于5m的基坑,周边环境对基坑变形控制要求不高,可采用水泥搅拌桩(墙)与土钉相结合的复合支护; 5 基坑深度较大,且上部土层较好,可采用上部为土钉墙或其与预应力锚杆复合支护,下部为锚拉桩(墙)支护体系。
9.3.3 除水泥搅拌墙与土钉相结合的支护外,土钉墙及其复合支护适用于坑深范围内无水或少水的情况,当坑深范围内有地下水时,应降低地下水位至基底以下。
9.3.4 土钉墙支护的基坑坑壁宜适当放坡,坡度宜为1:0.2~1:0.4。
9.3.5 土钉墙的水平和竖向间距宜取1m~2m,当土质差时应取小值,且可小于1m;土钉钻孔的向下倾角宜为10°~20°。
9.3.6 采用成孔注浆型钢筋土钉,孔径宜为8.0mm~120mm,钢筋宜采用HRB400钢筋,钢筋直径宜为16mm~25mm。
9.3.7 对流塑状态的黏土、松砂等难以成孔的软弱松散地层,宜采用打入式钢管,钢管管壁应设置注浆孔,打入后再行注浆。
9.3.8 初步设计时,土钉长度可根据工程类比法确定,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非软土地层,土钉长度L与坑深H之比可取0.5~1.2; 2 对于密实的砾石层,土钉长度L不宜小于3.0m; 3 坑深中部及上部的土钉长度宜大一些,底部土钉长度可小些,但不宜小于0.5倍坑深。
9.3.9 土钉墙支护设计均应进行整体稳定及主要支护构件的强度验算,并应依据工程类比对支护的变形做出估计。
9.3.10 对基底以下有软土的土钉墙及复合土钉墙支护,应按下式进行坑底地层的承载力验算:
式中:g——地面荷载; n——坑深范围内土层数; △hi——坑深范围内各土层厚度; γi——坑深范围内各土层容重; fuk——坑底土层极限承载力标准值; K——抗隆起安全系数,取1.6。
9.3.11 整体稳定验算时应根据各个不同施工阶段的工况,特别是应按开挖至某一深度而相应深度的土钉或锚杆尚未施作或尚未发挥作用的工况。
9.3.12 土钉及其与预应力锚杆复合支护的整体稳定验算考虑土钉和锚杆的受拉作用,整体稳定安全系数可按下式计算(图9.3.12)。每一工况的安全系数应取该工况下各种可能滑移面所计算安全系数的最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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