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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院分配方案提出异议被驳回后还可以再向上级法院提出异议吗?
异议,法院,被执行人对法院分配方案提出异议被驳回后还可以再向上级法院提出异议吗?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进行了两次分配并做了分配方案,并将涉及井冈山市华安木业有限公司案件的款项全部进行分配,本案应执行标的407300元,依分配方案所得执行款74420元。2016年2月29日,刘新华向本院递交书面异议书,本院依法通知其他申请人,并告知异议书内容,有部分债权人对此提出了反对意见,2016年3月15日,依照法律规定,本院依法通知刘新华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若逾期未提起诉讼,本院将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刘新华未按规定提起诉讼,我院依法按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申请人刘新华拒绝领取执行款。被执行人井冈山市华安木业有限公司现已歇业,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的主体。被执行人李小锋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本案一时难以执结。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本院将终结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3、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应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为被告,而异议人在民事诉状中却坚持将非分配方案当事人列为共同被告,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可裁定驳回异议人的起诉
案例四:《顾雏军、广东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格林柯尔制冷剂(中国)有限公司与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海信空调有限公司等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620号】
本院认为,“根据顾雏军、广东格林柯尔、制冷剂公司在上诉状中陈述的事实与起诉状关于案由的表述,可以认定顾雏军、广东格林柯尔、制冷剂公司是根据佛山中院(2008)佛中法执字第852-17号通知书提起本案诉讼的,其提起的是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应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为被告,而上诉人在民事诉状中却坚持将并非分配方案当事人的青岛海信空调、青岛海信电子、海信集团列为共同被告,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对青岛海信空调、青岛海信电子、海信集团的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4、异议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被依法裁定撤回起诉。嗣后,异议人再次提起民事诉讼,明显已超过法律规定起诉期限的,法院可对异议人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案例五:《浙江金英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嘉民受终字第7号】
本院认为,“申请人朱定玉等27人与被执行人浙江洛克莱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因执行到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原审法院于2010年5月5日作出财产分配方案,上诉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原审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对该异议,海宁市川洋海绵制品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反对意见。对此,原审法院于2010年6月8日作出(2010)嘉海执民字第50号《通知》,通知上诉人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为被告,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提起诉讼的,原审法院将以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上诉人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故原审法院依法裁定上诉人撤回起诉。现上诉人于2010年9月14日再次提起民事诉讼,明显已超过上述通知规定的起诉期限,故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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