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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院分配方案提出异议被驳回后还可以再向上级法院提出异议吗?
异议,法院,被执行人对法院分配方案提出异议被驳回后还可以再向上级法院提出异议吗?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对法院分配方案提出异议被驳回后还可以再向上级法院提出异议吗?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作出分配方案后,异议人有权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要旨
执行分配方案作出后,债权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其他债权人对该异议提出反对意见的,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案情介绍
一、2009年2月,金湘公司因与湘吉公司出资款纠纷一案,向襄城区法院提起诉讼,并对湘吉公司的财产申请保全。襄城区法院于2月20日向湘西自治州国土资源局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湘吉公司州国用(2004)字第0694号土地(下称“案涉土地”),2011年2月14日续封至2012年2月14日,2012年4月26日再次查封。
二、2011年农行吉首市支行与湘吉公司贷款纠纷一案判决也已生效,进入执行程序。2012年5月16日,湘西中院执行局向金湘公司送达了对湘吉公司财产分配方案,认为农行吉首市支行的抵押权优先受偿,该分配方案确认金湘公司的分配金额为零。2012年9月20日拍卖湘吉公司案涉土地,所得案款411万元。
三、金湘公司提出分配方案异议,要求优先分配。农行吉首市支行对金湘公司的异议提出反对意见,故金湘公司以农行吉首市支行为被告向湖南湘西中院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请求判决:金湘公司对其申请保全的案涉土地拍卖价款优先受偿;对土地拍卖价款停止执行或分配。湘西中院认为,金湘公司的执行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故判决驳回金湘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金湘公司不服湘西中院一审判决,向湖南高院上诉。湖南高院认为对农行吉首市支行的执行案提出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金湘公司作为案外人可按该条款规定的程序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而不应以农行吉首市支行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裁定:撤销湘西中院判决,驳回金湘公司的起诉。
五、金湘公司不服湖南高院民事裁定,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和二审民事裁定;金湘公司对案涉土地拍卖价款优先分配或受偿。最高法院认为, 本案为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金湘公司依法享有诉权,湖南高院应当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故裁定:撤销湖南高院裁定,指令湖南高院继续审理本案。
裁判要点及思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3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因此,在执行法院作出分配方案后,异议人金湘公司可以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农行吉首市支行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为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金湘公司依法享有诉权,二审法院应当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至于金湘公司对分配方案中所确定的债权受偿顺序和分配数额等问题,则属于实体审理范围。二审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否定了当事人的诉权,适用法律不当。
实务要点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们总结该案的实务要点如下,以供实务参考。同时也提请当事人注意可以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结合最高法院的裁定文书,在执行实务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债权人或债务人在执行分配程序中的异议包括程序异议和实体异议。
程序异议是指债权人或被执行人认为执行法院在分配程序中存在违法行为或者不当行为,向执行法院请求救济的情形。异议人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对裁定不服异议人可向上一级法院复议。
实体异议是指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对于分配方案所载各债权人债权的真实性、应当分配的债权数额、分配顺位存在的异议。异议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二、异议人应在规定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提起诉讼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法院可依法裁定异议人撤回起诉。嗣后,若异议人再次提起民事诉讼,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的,法院可对异议人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所以,异议人在主张自己的诉权时还应注意相关法律法规对诉讼期限的规定,及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以保障异议人能正常行使诉讼权利。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第二十六条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将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予以提存。
《民诉法解释》
第五百一十二条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
法院判决
以下为该案在最高法院审理阶段关于该事项分析的“本院认为”部分关于“执行法院作出分配方案后,异议人有权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详细论述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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