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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和私企最大的区别是什么?
国企,私企,企业国企和私企最大的区别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再说国企,朝九晚五,人浮于事,干多没有奖励,干少却有处罚,所以不多干也不少干,恰好就可以了。升职按资历,职称,文章等一众虚头巴脑的东西一样不可少。优点稳定,有一定的社会资源和社会地位,福利一般,可有可无。
其次,民营企业,996是常态,竞争激烈,人际关系紧张,职场心理要强大,业绩是护身符,有了业绩就是王者,职位薪酬就少不了。但是,说裁人就裁人,没有商量的余地。有能力的人最吃香。升职看团队业绩,看是否跟对领导。缺点社会地位一般,没有社会资源,平台加成几乎没有。
最后小私企,升职加薪,老板一句话。摸透老板最重要,其他都是浮云,一年上一年下,都是常事。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国有企业】
一、国有企业的四种类型:
(1)国有独资企业是按照全面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设立的,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国有独资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
(2)国有独资公司是,是按照《公司法》设立的,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3)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是指,公司注册资本包含部分国有资本,且国有资本没有控股地位的股份公司。
(4)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是指按照《公司法》成立的、国有资本具有控股地位的公司。
二、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体制
1.企业国有资产的概念
(1)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作为出资人对所出资企业所享有的权益
(2)出资人对企业法人财产不享有直接的所有权,出资人(股东)享有的权利,通常表现为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
3.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1)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2)国务院所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4.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5.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务院的授权,代表国务院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2)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地方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3)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对金融行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授权财政部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
三、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1.商业类国有企业
(1)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原则上都要实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革,积极引入其他资本实现股权多元化,国有资本可以绝对控股、相对控股或者参股,加大改制上市力度,着力推进整体上市。
(2)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要保持国有资本控股地位,支持非国有资本参股。
(3)处于自然垄断行业的商业类国有企业,要以“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特许经营、政府监管”为原则积极推进改革,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实行网运分开、放开竞争性业务,促进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对需要实行国有全资的企业,要积极引入其他国有资本实行股权多元化。
2.公益类国有企业
(1)公益类国有企业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目标,必要的产品或者服务价格可以由政府调控。
(2)公益类国有企业可以采取国有独资形式,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推行投资主体多元化,还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特许经营、委托代理”等方式,鼓励非国有企业参与经营。
除以上特殊规定以外的问题,则适用公司法的一般规定。
※※※【私营企业】
一、合伙企业的类型
1.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其中包括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普通合伙企业的特征是“所有”:即所有的合伙人对所有的企业债务均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征是“先看债务再找人”:
(1)一般的企业债务,所有的合伙人均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特定的企业债务,由特定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4.有限合伙企业的特征是“先找人再确定责任”:
(1)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和1个有限合伙人;
(2)普通合伙人应当对所有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公司的类型
(一)股份有限公司
1.发起人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公司法》并未要求“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为中国公民”。发起人是否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要视其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否在中国境内。
2.发起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3.募集设立
(1)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2)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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