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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律师,你觉得最重要的能力是什么?
律师,能力,法律作为一名律师,你觉得最重要的能力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面貌的日新月异,规制这些案由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司法解释……均在一刻不停地出台、修改、废止,或者在“出台、修改、废止”的路上。
在这种情况下,我想没有任何一位律师敢说,在承办业务时可以不做任何法律研究,而仅凭已有的经验,写写诉状、编排证据、开庭,就能无纰漏地搞定。律师在执业生涯中会承接诸多类型的纠纷案件,每次面对案件都必须谦虚学习和钻研。
比如,竞业限制纠纷和经济补偿金纠纷虽然都同属二级案由“劳动争议”项下,却是差异颇大的四级案由,受不同的法律条款规制,办过前一种案由,办后一种案由时还是得学习,而且,二级案由“劳动争议”项下还有十种四级案由呢,所以,咱不可能每次都对当事人说“我做过这种案件”,只可能说,案涉争议焦点问题我研究过、处理过。
如果有律师每次见新客户都说“我做过”,那只能说明……你懂的。
即使是一年内密集代理十起“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律师,也需要学习过去不到一年时间里密集发布的新法规、新指导案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法释〔2021〕4号)《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不然,在庭审现场,一位老手律师都可能被做了功课的新手律师怼得不知所措、被法官鄙夷的眼神看得自乱阵脚。
号称“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对民法典的《理解与适用》丛书、截至目前已公开的1.2亿余篇裁判文书、业内专家的权威学术观点……这些浩如烟海的资料都是律师办好案所需检索、筛选、引用的。
律师面对的就是以上情况。
都这样了,接到案件,还想少研究、还想不全面研究、还想不深入研究,行吗?
咱答应,咱的客户能答应?咱的前辈案源律师能答应?咱不断精进执业技术的决心能答应?
意识不到法律研究的重要性,说明咱还远远不是一名技术派律师,这不是什么好事。
意识到法律研究的重要性但不做,说明咱执行力不行或自我要求不高,也不是什么好事。
意识到法律研究的重要性但还做不全、做不深、做不细,说明咱还得努力精进技术。
革命远未成功,同志仍须努力啊。
二、研究的标准
关于研究的标准,我设定了两条。
第一条,基本标准,是彻底搞清楚本案纠纷涉及的法律问题,拒绝模棱两可,拒绝“夹生饭”办案,更拒绝“咱
提出
请求再说,不管依据了,将皮球踢给法官就行,让法官来判
”,这种操作是不是有种裸奔的感觉?这对提升法律素养只有坏处没有好处,咱法律人不要做这种事,也不要说这种话。
比如,在一起案件中,原告依据与几位被告间不同的法律关系,可以分别诉请几位被告赔偿损失,但是,光凭这,咱就可以诉请被告们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了吗?拍脑袋提诉请,将给庭审带来无限尴尬,届时法官一句“你提这个诉请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直接可以把咱问死。
要是咱事先做好研究,就能发现,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可见,如果咱考虑主张连带责任,但既无法定依据,又无约定依据,那还是趁早别提了,省得贻笑大方。
开庭前,咱就得将案涉法律问题搞熟搞透;办完案件,就得成为相关法律问题的专家。
中国法律语言固然抽象概括,但不能因此草率地说某某法条表意不明确、适用有争议,事实可能只是自己法律研究浅尝辄止而已。法律之下还有司法解释,还有各级法院审判指导文件,还有高位阶类案,还有《理解与适用》丛书,还有权威学术观点……在法律研究过程中,该查就查,该找就找,还没下够工夫就不要随便说“这个问题有争议”。
第二条,进阶标准,是基于案情和现有证据,搞清楚我方据此可以采用的最佳诉讼策略,包括但不限于什么是最切合实际的诉请、支撑的请求权基础,什么是最有理有据的答辩、支撑的抗辩权基础。只找到法律条文有时候是达不到这条标准的,还得找在效力层级、基本事实上对我方代理意见起支撑作用的类案,甚至得找有利于我方的权威学术观点。
比方,在委托理财纠纷(多类暴雷案件的共性案由)中,往往,原告除了诉请解除合同返还本金外,也会想着按照银行贷款利率,向被告主张本金的占用费。
如果,在委托理财期间,被告曾付过原告一点高额利息的话,那么关于占用费金额就可能有两种计算方法:一是按照银行贷款利率,从高额利息停付日起算占用费;二是按照银行贷款利率,从本金付出日起算占用费,计算结果再减去被告曾付过的高额利息。
以上两种计算方法似乎都有道理。那么,哪种更合法理?哪种获得过更多、更高阶法院的支持?哪种对原告利益保障更大?对这种问题的研究深浅直接体现诉讼策略的水平,将这种问题研究透,就达到了我对法律研究的进阶标准,这也是我对自己、对助理律师、对律师助理的要求和期许。
在这个过程中,该和同行切磋就切磋,该观看法官的往期庭审录像就上网搜,该制作类案检索报告、可视化图表就制作,有必要做但又不会做的话,该学习就学习。如果想学习又不学,那可能就涉及自身执行力问题了。就此问题我曾专门撰文《青年律师的执行力——之我见》。
市面上有大量关于法律检索的书籍、文章、网课。比如,在B站输入关键词“法律检索”,就能看到不少相关授课视频。网络时代,所谓“找不到好的学习资源”,不是有效理由。
今年早些时候,我曾与一位年创收惊人的律师同仁交流展业的问题。他认为,一位律师业务做得有多大,与其个性是内向还是外向关系不大,而与其对法律问题的研究深度关系很大。
我今天回忆起那天的谈话,想补充道,一位律师被认为“很专业”,究其本质原因,不见得真是在经办某案前,就具备该案由项下过人的知识和经验,而更可能是,他认真对待个案,愿意下大工夫将案件所涉法律问题挖深吃透。
三、研究成果的呈现
凡有标准,须有呈现,咱达标了,得用成果来证明不是?不然,凭什么跟自己说、跟客户说、跟项目组律师说:我做到位了?
事实梳理报告、诉讼策略分析报告、类案检索报告、相关可视化图表……都是用以证明研究深度的成果。这其中,有些是给项目组律师看的,有些是给客户看的,有些是给法官看的。
当然,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不同,不是每个都要做完全部分析,但起码,得做其中一份吧。要是代理原告起诉,律师从头到尾做的文书只有起诉状和证据目录,那是不是少了点?这怎么能让客户知道,咱的工作量对得起律师费呢?这怎么能让项目组律师确信,咱已将案件研究透了呢?
当然,如果是用于项目组内部交流的,格式排版无须十分讲究,能实现信息有效传递就行。当前很多法律数据库都能根据咱对案例、法规的筛选结果生成检索报告,内部交流靠这个,我看足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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