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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公司提出辞职,领导要求我交出所有客户信息资源,才能办离职发工资,请问合理吗?
公司,客户,劳动者向公司提出辞职,领导要求我交出所有客户信息资源,才能办离职发工资,请问合理吗?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向公司提出辞职,领导要求我交出所有客户信息资源,才能办离职发工资,请问合理吗?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的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同时,企业强迫员工交出客户信息的行为,也是徒劳的,毫无意义。
一、员工有权辞职,企业不得设置任何的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作为员工,提前30天,按照公司的规定,向公司领导递交了辞职报告,是可以辞职的。公司不能以任何理由不办理离职手续,更不能扣发工资。
很明显,企业的这种行为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的。
企业为了获取员工掌握的客户信息,采取这种方式是不明智的。企业不能为了争取自己的利益,去侵犯员工的个人利益。这是法律不允许的。
作为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为员工办理相关的离职手续,开具离职证明,办理相关的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
二、《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员工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应当对自己从事的相关工作进行详细的交接。
对于员工掌握的客户信息资源,如果是企业的核心机密,不交接,会对企业造成实际的损失,那么,这么信息,员工是必须要进行交接的。员工拒不交接,企业有权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员工也有责任和义务,对公司的这些核心机密信息进行保密。离职以后,不能随意的泄露公司的机密。如果员工没有遵守保密规定,即使离职了,公司也是有权要求离职员工进行赔偿的。
对于员工掌握的客户信息资源,如果不是企业的核心机密,属于自己在工作中积累的资源,那员工可以选择交接或者是不交接。
但是,如果是在工作中,与这些客户签订的一些正式的文件、资金业务往来凭证等材料,是要按照规定移交给公司的。
《劳动合同法》在保护员工利益的同时,也注重保护企业的利益,不能让企业的利益因为员工的行为而遭受损失。
三、公司强迫员工,恐怕是徒劳无益的。
有很多的客户,是员工在平常工作中逐步积累的。有的客户是出于对该员工的信任,才选择和公司合作。
就像销售经理,他们手里掌握着很多的客户资源和信息,员工与这些客户的关系很好。即使员工在离职的时候,将客户信息交给了公司,但是,员工依然可以轻松的联系到这些客户。有的客户,就是信任某个员工,喜欢与他们合作。
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将客户信息交给了公司,却把客户带走了。这就是挖墙脚行为。公司要这些信息有什么用呢?
在面对客户信息这种敏感内容时,不管是公司,还是员工,都应该互相的信任,讲诚信。
公司要相信员工,对于核心信息,可以和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也更相信员工会认真的遵守保密协议。
而员工,也应该讲究诚信,人虽然离职了,但是要懂得感恩,注意保护原公司的相关保密信息。
综上所述,公司为了取得员工手中的客户信息资源,采取不办离职手续或者扣工资等方式,是不合法的。而员工,也应当积极的与公司做好工作交接,维护公司的利益。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题主,这个问题非常好!我曾经处理过这样的问题。最终答案是:已经跟公司发生业务的客户资源,必须移交公司;其他潜在的客户资源,无须移交公司。
一、我们先看一个典型的案例
陈某梅是公司的高级业务员,她的业绩非常好!但是,有个坏毛病,经常不来公司,连每周一的例会都不参加。由于老板整天找不到人,后来,老板火了,就打电话给她,说要扣她三天的工资,其实也是300元左右,她的提成非常高,每月有3万多。但陈某梅不服气,当即回答:300元不要了,她要辞职。
这一次,陈某梅很快就回到公司,准备办理离职手续,但老板要她交出所有客户资料——包括潜在客户,否则还要扣钱1万元。陈谋梅生气了,说:“这写客户资源都是我辛辛苦苦跑下来的,凭什么给你?
后来,陈某梅去法院起诉公司,调解员说:陈谋梅作为公司的老员工,她所签客户资料等,辞职时应上交公司。至于潜在的客户,还没有与公司发生关系,可以不用上交。
二、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由上面的相关法律条文得知,员工如果掌握了企业的重要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的,员工需要交出来,不然,会对企业造成实际的损失;如果员工拒不交接,企业有权起诉员工。
所以,重要客户资源,应该属于企业的商业秘密,员工应该进行交接工作。
三、笔者的建议
已经跟公司发生业务的客户资源,必须移交公司;其他潜在的客户资源,无须移交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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