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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生病由公司负责吗?
劳动者,劳动法,医疗费员工生病由公司负责吗?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问题补充: 我家开了一个小店(鸡排店),请了一个员工,试用期一个月都还没有满,就得了尿结石还是肾结石(跟他这个病八杆子都打不着的),他爸爸就觉得由我负责,该我们给医药费,我想问一下,在劳动法上面来说,到底该不该由我们负责?最开始的检查费是我垫付的,想起都头痛。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自己本身的疾病与公司无关,可以自己去医院看看,如果与工作有关比如工作量大的原因所致,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职工在工作期间生病的,单位是不应该负责医疗费,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1、如果是因工作原因引起的职业病的,则职工可以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如果单位未为该职工缴纳工伤医疗保险的,则应该由单位负责医疗费及其它工伤待遇。
2、如果是因职工自身原因生病的,则原则上单位没有责任。但是,如果位未为该职工缴纳工伤医疗保险的,则应该由单位负责赔偿原医疗保险可以报销部分的医疗费。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医疗费该你们负责的
《劳动法》第72、73条规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保费当然包括了法定强制缴纳的医疗保险。试用期只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不同阶段,并不影响双方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
所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的,自然也可以享受医疗期和医疗期的福利待遇。
因此,对于员工应当享受的医疗费待遇,除了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外,就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
剩下的就是能不能辞退的问题了
依照《劳动法》第26、27、29条、《劳动合同法》第40、41、42条规定,劳动者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得适用裁员方式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
同时,《劳动法》第25条、《劳动合同法》第39条均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项规定,当存在适用《劳动法》第25条试用期内解除条款的同时,即使存在适用该法第29条患病医疗期内限制解除的条款,只要劳动者存在第25条规定的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都可以依照第25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只要你能证明这名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了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您好:
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
碰到这种问题。您完全是可以拒绝的。比较有没有签合同,而且还是在试用期。那简单的来说。如果是这个简单病。要是严重的呢,其实用人到时候。能当初也应该只是口头协议而已。并没有具体到文字说明等等。您完全可以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不然这种也会变成了理所应当。
从人道主义来说。您这边已经做的非常好了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并不一定,要看员工生病的缘由是什么,
如果是因为公司工作岗位导致的疾病发生,公司有责任要进行负责。
如果并非是岗位所导致的直接诱发疾病,则公司没有理由去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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