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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出售清障车(大型清障车转让信息)
机动车,交通,公安机关烟台出售清障车(大型清障车转让信息)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未经允许的,不得通行。遇有重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七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突发事件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情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交通应急管理的需要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八条 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上道路通行,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速行驶。在法律、法规未规定最高时速且未设置限速标志的道路,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不得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五十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机动车变更车道或者借道通行,不得影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救援车辆、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载物后不得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牵引车牵引挂车不得超过准牵引总质量。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在道路上载运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或者放射性物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载客汽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五十七条 禁止载货汽车货厢载人。
载货汽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八条 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四小时的,应当停车休息,停车休息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
驾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长途客车、旅游包车或者校车,在二十四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日间连续驾驶机动车不得超过四小时,夜间连续驾驶机动车不得超过二小时,每周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小时。
国家鼓励长途客车、旅游包车开展接驳运输,未取得接驳运输资格的长途客车、旅游包车禁止夜间从事运营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规定。
第五十九条 汽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戴安全头盔。驾驶人应当督促乘坐人员使用安全带、戴安全头盔。
身高不足一百四十厘米的乘车人乘坐家庭乘用车,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儿童安全座椅或者增高垫等约束系统。
使用安全带、戴安全头盔应当符合使用规范。
驾驶人不得安排未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乘坐副驾驶座位。
因身体、疾病等原因无法使用安全带、安全头盔、约束系统的,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限制。
第六十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车上人员应当转移至安全地点,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示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六十一条 警车、消防救援车辆、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信号灯和停放地点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车、消防救援车辆、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第六十二条 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清障救援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第六十三条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
第六十四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不得在道路上停放废弃机动车。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六十五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通行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通行;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或者路肩通行。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按照前款规定通行,在非机动车道通行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驾驶或者乘坐电动自行车时应当戴安全头盔并符合使用规范,但是因身体、疾病等原因无法戴安全头盔的除外。
第六十六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七条 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六十八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九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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