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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验收需要开什么证明?
开发商,业主,质量交房验收需要开什么证明?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交房验收需要开什么证明?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交房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1、房屋是否具备交房条件,开发商是否拿到了竣工验收的备案,合同内各项交房标准的配套是否齐备; 2、带足足够的钱(现金),交房可能需要缴纳一些费用,比如物业管理费、房屋面积误差款(有退有补的); 3、验房,最好能找个对建筑工程质量熟悉的朋友一起去验,把存在的相关质量问题记录下来(裂缝、地面墙面不平整、窗户渗水等),让开发商整改,最好要有整改日期;什么时候能拿到房产证,一般开发商在竣工备案验收后3个月内就会具备办理房产证的条件,开发商会给客户产权分割证明,客户拿着发·飘、备案证明以及产权登记申请表和产权分割证明以及自己的身份证、契税票据就可以去产权部门办理房产证了。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1、开发商和物业核验业主材料。双方确认收房流程。
2、业主领取《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此三项必须为原件)以及《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并由开发商加以说明。
3、业主对新房做综合验收,即最重要的验房环节
4、业主就验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质询、改进意见或解决方案。双方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根据协议内容解决交房中存在的问题。无法在15日内解决的,双方应当就解决方案及期限达成书面协议。
5、开发商出具《实测面积测绘报告》,双方确认面积误差后结算剩余房款、各项费用以及延期交房违约金等。
6、业主领取新房钥匙,签署《住宅钥匙收到书》。
7、与物业公司签署物业协议、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并索要发票或盖章确认的收据。
8、办理产权证有关的事项。若业主委托开发商办理产权证,则可由开发商代收契税和房屋产权登记费。代办费金额双方协商。业主也有权拒绝代办。
9、业主签署《入住交接单》,收房完成。
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备案证,是对整个小区综合验收,除了单体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外,还要求有规划、消防、人防、燃气等专业管理部门出具的专项验收合格证明材料;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供电、给排水等营运部门签定的有关合同协议,及已经达到正常使用条件的证明材料。
没有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的房子不能办理房产证。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1、要确认收房流程,开发商和物业核验业主材料。双方确认收房流程。
2、可领取收房验房表,业主领取《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此三项必须为原件)以及《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并由开发商加以说明。
3、要综合验收,业主对新房做综合验收,即重要的验房环节。
4、问题解决方案,业主就验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质询、改进意见或解决方案。双方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根据协议内容解决交房中存在的问题。无法在15日内解决的,双方应当就解决方案及期限达成书面协议。
5、当验收完付款,开发商出具《实测面积测绘报告》,双方确认面积误差后结算剩余房款、各项费用以及延期交房违约金等。
6、可业主领取钥匙,业主领取新房钥匙,签署《住宅钥匙收到书》。
7、与物业公司的物业关系,与物业公司签署物业协议、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并索要或盖章确认的收据。
8、可办理产权证有关的事项,若业主委托开发商办理产权证,则可由开发商代收契税和房屋产权登记费。代办费金额双方协商。业主也有权拒绝代办。
9、需业主签署《入住交接单》,收房完成。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正常情况下,如果购房合同中有明确的有关交房条件的约定,则应按合同中约定的交付条件进行交付和验收房屋。作为开发商应向业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验收合格证明等材料。如果开发商交房时不符合交房条件,这是其违约,业主有权拒绝接收房屋,并可向开发商主张违约责任的赔偿事宜。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根据法律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也就是说,房地产项目竣工后,相关机构验收项目合格是交付的最基本条件。另外,《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还做了具体规定,其规定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五个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在验收时,上述条件是否达标,一般通过开发商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质量保证书》等来检验。当然在验收时,购房者还应当检测服务面积房屋质量,实测面积误差超出3%,可以中止收房并要求赔偿。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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