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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对犯罪嫌疑人的罪名认定不同该如何处理?
罪名,检察院,法院公检法对犯罪嫌疑人的罪名认定不同该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以上是在侦查阶段罪名的变化。
到了检察院,检察院会提审犯罪嫌疑人,核实相关证据,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涉及罪名进行甄别。还是以上述例子为例,公安移送的是盗窃罪,但是在案件审查过程中,检察院收到某监狱转来的在押犯坦白检举材料,反映该犯还涉及另外几起盗窃在用的变压器案件,检察院将材料一并退公安补充侦查,证实了该犯另外三起盗窃在用的变压器案件。因此公安第二次移送的案卷,其罪名就成了盗窃案和破坏电力设施案。
检察院审查终结后,会就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提起公诉。法院收到起诉状等材料后,会开庭审判,控(检察院公诉人)、辩(犯罪嫌疑人及其代理人)就犯罪事实、涉及的犯罪细节、相关证据、定罪量刑等问题进行辩论,最后由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量刑,做出判决:该犯罪嫌疑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犯破坏电力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合并执行七年六个月。
从上述案件流转的程序看,公检法对于罪名的认定不同并不奇怪,但是最后的罪名需要由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也就是说,不管公安局、检察院定的罪名是什么,最后决定权在法院的刑事审判庭。
以上回答供参考。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公检法三家同时认定不同罪名这种情况很少见,拿涉嫌故意杀人罪来说,公安以故意杀人报检察院批捕,检察院认为是过失伤人致死,那逮捕的同时会附后续侦查提纲,由公安和检察院共同讨论到底是故意杀人还是过失致死,待公安检察意见统一后,公安起诉至检察院,检察院到法院,法院审判阶段如果律师及合议庭认为有异议,那就在庭上继续讨论,直到意见一致!宣判完如果嫌疑人还有异议,那就上诉,中院,高院,进入漫长的一个过程!所以通俗来讲,公安就是侦查取证,检察院监督把关,法院合议判决,哪个环节有争议,大家就一起共同协商呗!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那就参照外国的法律去定吧!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最终以法院判决的罪名为准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法院会根据在案证据情况做出最终判决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以法院开庭审理后认定的罪名为准!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以审判为中心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公安机关是侦查机关,是受理证据,提出意见。检查院负责审查认定涉案罪名和逮捕,法院负责认定和审判,法院进行最终的认定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那儿那么麻烦。公检法认定罪名不一致,一般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如果检察院对判决罪名认为有重大问题,可以提起抗诉,不过最终仍以上级法院判决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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