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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对犯罪嫌疑人的罪名认定不同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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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公检法对犯罪嫌疑人的罪名认定不同该如何处理?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实践中,公、检、法三家对案件具体罪名意见不一致也是可能会发生的事情,但是并不会影响刑事诉讼程序的推进。
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后,在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时会制作“起诉意见书”,这个文书中包含有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的认定以及具体适用罪名。案件移送检察院后,检察机关经过审查,如果认为犯罪事实确实、充分,达到了起诉对于证据的要求,只是适用法律方面与公安机关的意见相左时,完全可以以自己认定的罪名向法院提起公诉。也即在这个程序中,检察院可以变更公安机关认定的罪名。
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法院如果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审理罪名与起诉罪名不同的,也是完全可以按照审理罪名进行宣判。具体法律依据为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1条第2项,内容为如下: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也就是说,案件构成何种罪名最终的决定权在法院。
但是法院在行使这项权利时必须履行必要的程序,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1条第2款对法院改变罪名时的程序作出了规定,具体为“具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进行辩论”。也即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将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构成的罪名告知被告人以及辩护人,听取被告人以及其辩护人对于该罪名的具体意见。如果法院没有这样做,就构成了程序上的严重违法,在二审时可以作为发回重审的一个辩护理由。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我分三个阶段来讲
1.公安在立案时认定的罪名,与检察院最终起诉的罪名不同,是较为普遍的事情。
甚至,公安在立案时认定的罪名与提请检察院批捕的罪名都是不同的,也都是比较普遍的事情。
原因很简单,只要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公安机关就可以对事情进行立案。
而公安机关在初步侦查时,是无法了解到事情的全貌、细节等,很多罪名之间是有很多细节区别的,有的行为相同,但目的不同,那么往往罪名就是不同的,但目的这一要素,初步侦查是很难把握的。
因此,初步所定的罪名与最终要认定的罪名不同,是很正常的
就像现在很多非法集资案件,有的公安机关一开始会把案件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然而,在侦查一段时间后,发现相应的负责人有挥霍集资款等行为,于是,后期你就会发现检察院是以集资诈骗罪批准逮捕的。
2.检察院也是可能在后期起诉时,变更罪名的。
笔者团队目前所办理的一起套路贷案件中,公安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认为我们的当事人构成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通过团队律师与检察官的沟通、提交专业的法律意见,最终,将敲诈勒索罪成功在起诉前打掉。
3.案件到了法院阶段,变更罪名的可能性不大,但也是有的。
这跟法院的职能有关,只有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时,法院才可以直接变更罪名,并作出有罪判决。
当然了,通常情况下,检察院会撤回起诉,然后变更罪名,重新起诉。
在笔者办理的一起走私案件中,法院在参考了辩护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后,发现确实不构成走私犯罪,但还是想变更罪名达到惩罚“犯罪”的目的,不想轻易无罪,但法律规定如此,若法院强行判下,相信不仅是辩护律师,连当事人本人也不会就此止步的。
至于如何处理,这点往往是律师该做的,结果不同,往往是因为获取的证据有区别。
律师通过会见当事人、阅卷,便可以把案卷中侦查机关可能收集的证据,以及证据中存在的问题审查清楚,这样对于每个阶段的罪名认定的差别就会有所把握,如此针对罪名中的细微差别,提交相应的法律意见,才会得到更好的处理结果。
以上是倪菁华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的经验所得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罪名由重转轻,也是辩护的重要内容。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公检法对犯罪嫌疑人的罪名认定不同是常见的问题。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公安局接到报案后,组织力量对案件初查,如果属于治安案件的按《治安处罚法》依法处理,如果经初步审查,嫌疑人的行为可能触犯刑律,则按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当然了,因为接到报案、初步审查、侦查过程中,警方了解到的违法犯罪事实可能有所变化,因此警方从立案到侦查终结,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罪名不一定是一成不变的。
例如群众报案某甲偷盗变压器一台变卖得款三千元,警方按破坏电力设施罪立案查处,经查犯罪嫌疑人盗窃的属于市场待售的变压器,依法应当以盗窃罪处理,因此侦查终结后,移送到检察院的时候,警方的定性就由破坏电力设施案变更为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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