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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院的判决书可以到房产所直接过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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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有法院的判决书可以到房产所直接过户吗?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从法律规定或法律层面来说,这个应该问题不大。
《物权法》第28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所以法院的生效文书是具有确认物权的法律效力。即便没有更变登记,也不影响权利的归属。
《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
从该规定来看,以生效的判决书或调解书要求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原则上没有问题。我处理过的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凭借着法院的调解书或判决书也有顺利完成过户。
当然,规定是规定,也不排除有的不动产登记部门是不肯办理变更登记。不过,即便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配合,问题也不大。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向不动产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一般也能顺利解决问题。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看是什么判决。
1.如果是行使形成权的形成判决的话,法院判决生效之日即为物权变动之日,这时候你就能原始取得房屋所有权,可以直接办登记,因为此时不管办不办登记,房屋都是你的了。你即使不办登记,也只能说是房产局登记有误。
2.如果是给付判决的话,就比较麻烦。给付判决你可以理解为判决对方把房子给你。你就必须和对方一起去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对方如果不愿意办,你也不能拿着判决书直接办,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据法律规定,法院裁决使房屋的权属发生了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本人的身份证明、法院裁决文书、原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等相关的资料到当地的房管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即过户手续。若有关当事人不予配合新的房屋所有人办理登记手续的,新的房屋的所有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来由当地的法院向房管部门送达协助的文书,之后,新房屋的所有人可以单方持上述的资料到当地的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当判决书生效后,就是说把房子判为你所有了,这个时候你还是不能只凭判决书就去办理出售此房屋的的过户,必须先双方配合办理产权证的变更,然后才能去办理过户,如果对方不配合的话,你可以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下一个要房产局协助办理过户的裁定,然后强制性的变更至你的名下,就不需要对方的配合,这样你才能进行出售此套房屋,去办理过户手续。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拿到法院判决书了,如果开发商没有在房管局做初始登记的房管局就不给办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可以。行政决定书、判决书、裁决书、仲裁裁决书均可单方直接至房产登记部门办办理变更手续。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如果判决书有明确说明原则上是可以的,不过可能还需要一些前置的材料,比如税费的缴纳证明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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