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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完发票后,如果对方不付款的话,税务应该如何处理?
发票,增值税,对方开完发票后,如果对方不付款的话,税务应该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不管对方是否付款,开完发票,就应该计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题目问的是我方作为销售方,发票已经开给购货方,但是购货方未支付货款的税务处理,所以问题的焦点就是已开票未收款税务处理,那么这里我们假设是货物已经交易或者是已经按照双方购销合同的约定已经在生产货物,应税行为已经发生,如果没有应税行为支撑只是开票则存在虚开的嫌疑,属于违规开票应该及时终止这种行为。
所以对于增值税而言
对于已经发生应税行为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所以已经发生应税行为同时已经开具发票,则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则应按照开票金额进行申报纳税,具体纳税时间根据纳税人的申报期限决定,在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对于所得税而言,所得税收入确认标准主要是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中做了规定,而且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所以无论收款与否,只要交易实际发生,就应该确认收入,而交易发生的确认标准为:
1. 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 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 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所以对于所得税应该按月进行预缴,年度进行汇算清缴。
综上所述,对于已开票未收款主要涉及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税务处理,而关键点在于纳税义务是否发生,如果发生则按照正常申报缴纳,如果未发生则递延缴纳。
当然对于企业而言先开票后收款纳税义务发生的情况下势必会占用一定的资金,属于实际的税务风险,所以在企业销售货物时合同中应该尽量明确避免这种情况,合理的方式是先收款后开票,其次是同时进行,或者可以先收取一部分预付款,再退一步考虑收款时间不要超过税金的申报缴纳时间,同时企业在签订销售合同时一定要经过财务部门的审批,合理化解税务风险,减少对自身资金的占用。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对方不退回发票,冲红不了的。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税务上:收不回的款,做资产损失处理,要能顺利税前扣除,需注意以下几点。
1、账面要做损失处理,也就是入营业外支出
2、书面催款,保留多次催款记录
3、最重要的,弄清不付款原因,不同原因收集不同类型证据。举例:破产了,那找破产公告等等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一般买卖双方填定的有销售合同,对付款、收货、开票都有严格规定,这个票分普票和专票,普票容易处理,对方不付款当月税务发票可以作废,跨月开负数发票。 专票就看是当月还是跨月,进项税抵扣了,还是没有抵扣。当月开了专票而没有收到货款,税务上当月可以作废。若当月开了专票没有收到货款跨月了,这个时候看对方信用和合同规定,这个专票一式三联还在你手上,不付款就不要快递在税控系统开负数专票。若当月开了专票没有收到货款跨月了,看对方信用和合同规定,专票一式三联快递给对方已经做抵扣了,此时还没有收到货款,你要申报交税,对方不给你开税控系统的红字发票信息表,你就无法开负数专票,生意风险大,那就要按合同向法院起诉追回货款,你是有理这方,可以赢的。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不太明白你说的意思。国内营改增之后,所有的售价都是含税价格。为什么买方还要单付税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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