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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病投保如果撑过两年,保险公司就一定得赔付吗?
保险公司,两年,保险人带病投保如果撑过两年,保险公司就一定得赔付吗?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带病投保如果撑过两年,保险公司就一定得赔付吗?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不是的。
两年的不可抗辩条款,说的只是不允许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等理由单方面撤销合同而已,就是说合同还在。
但合同还在,不代表一定能赔的。必须符合合同的条款认定才行,具体而言:
1、有没有符合免责条款的。如先天性疾病等,即使合同仍然有效,但是免责的,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可以拒赔的。
2、是否符合赔付条款。
举例:“首次发生”。有很多重疾险里面都标明是首次发生的疾病,如果该疾病被证实投保前已经罹患,则保险公司仍然可以拒赔的。
重申一下: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公司自愿平等签署的民事合同。要保险公司切实地履行其赔偿义务,投保人也需要自觉地履行投保时的如实告知义务。
如果带着薅羊毛的心态去投保,很有可能会赔了夫人又折兵(保险公司的调查和法务团队可不是吃素的)。
与其隐瞒事实地去赌一把,在理赔阶段和保险公司来个你死我活;倒不如在投保时选择可以投保的公司,如实相告,虽然在投保时很费劲,但能换来理赔时的顺遂。
要知道当我们理赔的时候,烦心的事已经够多了,你还要花钱为自己添堵吗?
就算最后侥幸赢了,也是个不好的体验,值吗?且不说,赢回来的钱从根源上来说,只不过是从其他规规矩矩、没病投保的人那里薅来的羊毛而已。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这个问题确实是一个尖锐的问题,曾经有很多的投保人因为这事儿而去怨恨保险公司欺骗销售,也有无数的保险公司,因此和投保人产生了诉讼。更别说在其中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是否还有涉嫌隐瞒和欺骗的行为了?
带病投保主要涉及的是医疗险才会有纠纷,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大病险,重疾险等等。因为其他类的险种跟身体其实没有太大关系的,例如寿险,理财险和财产险等等。医疗险是与投保人现在投保时的身体状况有着紧密的联系。如果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身体状况不适宜买医疗险,那么保险公司可以拒绝销售的,因为保险公司一旦将保险产品销售出去,收取了保费,他就必须承担未来所产生的赔付责任。
但是投保人的身体状况,适不适合买某种医疗保险产品,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专业问题。所以此时保险公司在合同中就设计了一个“如实告知条款”,其实也就是一个类似于自我免责条款,如果投保人不如实告知投保时和投保前的身体状况,那么未来如果申请理赔时,被保险公司一旦查明理赔事项同之前隐瞒的身体健康状况友关,而且也没有如实告知,那么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
大家要深刻理解这其中的意思,例如购买了一个大病险,在购买时隐藏了自己肠胃不好曾经被诊断过慢性胃炎的事实,但是在购买大病险之后,自己心肌梗塞搭了支架,做了手术,此时去申请保险公司赔付是没有问题的,因为慢性胃炎同心肌梗塞是没有任何关联的,即使隐瞒了也一样赔付。但是如果得了胃炎去申请赔付,可能就会被拒绝,因为慢性胃炎与胃癌有着直接关联,而投保人隐瞒就属于未如实告知,同时保费也可能不退。
很多投保人为什么去隐瞒情况,去购买疾病类的保险产品呢?而不是大大方方的将自己之前身体所患的病说出来,让保险公司自己选择呢?其实这就是保险销售业务人员有时候误导投保人的结果。业务员希望多出业绩,希望能通过保险公司的投保申请审查,最佳方案就是让投保人隐瞒一切情况。但是等到发生理赔时,业务员可就撒手不管了,这才是引发了真正的矛盾。
另外很多业务员在给客户营销时,宣传了所谓的保险法中的“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他们曲解意思,那就是给客户讲,即使身体有病的情况下投保,只要两年期限一过,保险公司不能追究责任,就可以顺利享受保障。但其实这种解释都是错误的,因为这个“不可抗辩”成立的前提,是建立在保险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如果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没有履行如实告知的责任,那么这个保险合同是无效的,保险公司是不赔付的。
投保人如果碰到此类不肯保险公司赔付的问题,可以先去审查,到底是由于自己的责任还是保险业务员责任,或者是保险公司不作为。如果不是投保人自己责任,那么记得收集证人证言证据,可以从保险公司提起诉讼或者向银保监会进行举报或者投诉。如果是保险业务员误导,那么保险公司也得承担责任,而且还必须履行赔偿责任。
现在大家明白了吗?如果觉得好请给予点赞评论和转发。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我是野猪,我来回答
答案是,不一定,是否赔偿取决于两个条件,第一、带病投保是否主观故意?不是主观故意,一般会赔。第二、即使不是主观故意带病投保,也要看是否会对保险事故的发生产生严重影响,如果对保险事故的发生产生了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也有权拒赔。
我们先来看看保险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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