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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病男子潜入工地坠亡,妻儿起诉工地索赔171万余元,工地拒赔偿大家怎么看?
工地,家属,男子患病男子潜入工地坠亡,妻儿起诉工地索赔171万余元,工地拒赔偿大家怎么看?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去年我们大厦,有一个男人低头玩手机,撞在了大厦外墙玻璃上,造成眉骨开裂。事后,他找物业公司赔偿,物业公司出于人道主义,带他去医院,帮付了医药费。他还不依不饶,说要赔他精神损失费,误工费之类的。物业公司,直接一句话,你去走司法程序吧,据说,那男的还真咨询了律师,律师直接不鸟他。
所以说现代的人,维权意识过当,出了事不是想想,怎么处理后事,而是想着怎么趁着出了事,找个责任单位讹点钱。
据我所知,现在很多这种碰瓷团伙,专门找那些有漏洞的公共场所或者私人场所,制造碰瓷的机会,赚取赔偿金。因为这种事,有一段时间,差点把城管局都吓得瑟瑟发抖。
本人是支持该工地做法的,绝不纵容碰瓷行为,不能说因为病人跑人家工地去作死,工地就因为管理不当要赔偿。
那以后估计,工地都不用开工了,所有快死的人都去工地寻死,好得一笔赔偿给家人。
太扯了,这个。。。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像这样的事情发生,工地是有一定责任的,一分不赔有点儿说不过去。
第一,患病男子潜入建筑工地,在楼上坠亡。如果该男子不是故意自杀的话,那么该男子不论于什么原因?其作为一个正常的人,从工地上不小心坠亡,主要过错还是在该男子,故该男子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男子的妻儿起诉工地索要170余万元,这显然是狮子大开口。他们这是把全部过错都归罪于工地一方,而不讲自身的责任,其过高的诉讼请求法院当然是不支持的。
第三,按说工地应当是严禁闲杂人员进入的,作为施工方,应当有专人看管工地。该男子虽然患病,但是进入工地也是不允许的。在这起事件中,很显然工地一方的管理人员没有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或者是没有阻止男子进入工地的行为。这也说明工地一方是有一定的疏忽和过失的。
工地一方虽然不是该男子死亡的直接责任者,但是至少也应当承担一些管理不善、看管不严的责任。所以工地一方拒绝赔偿也是不对的。
第四,就因为工地不是公共场所,所以工地一方没有能够及时阻止男子进入,并且对于事发时不知情,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所以工地才能够难咎其责。
当然,男子的亲属索要170多万元,显然是有讹人之嫌,但是工地一方拒赔也有失偏颇。最公平合理的方式就是,工地一方应当承担20%左右的赔偿责任。
不知道您认为是否正确?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我觉得还是国家法律的不健全,碰瓷儿一碰一个准,闯红灯死的,不去定责任,一律机动车辆责任,小偷坠楼死的一律被偷人家责任,爬到别人家跳楼自杀死的一律房主责任,自己把孩子在车里闷死的一律学校没有打卡告知家长学生没来的责任,偷了水仙当韭菜吃毒死的一律是没看好自己家花盆的责任,买了除草剂自杀死的只要是死了人的一律是卖农药没有预见性的责任,只要死人的都是弱势群体,国家都是予以支持的。说白了还是职权部门怕麻烦,把有经济能力的一方当作冤大头,自己则是能躲就躲,怕苦主闹……所以才有了现在这个风气,死了人,先是找责任方,没有责任方创造责任方也要讹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患病男子潜入工地后坠亡,妻儿起诉要求工地赔偿171万。工地认为患病男子的坠亡与自己没有关系,因此不同意对方提出的赔偿要求。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工地对患病男子的坠亡不存在故意或过失,因此工地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依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必须要有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个要素。在本案中,患病男子是自己在未被允许的情况下偷偷潜入工地的,因此工地不存在主观过错。而且作为一名成年男子,理应认识到工地的环境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和危险性。最重要的是,患病男子的坠亡是他自己造成的,和工地无关。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工地不承担责任并无不妥。
我们现在最大的问题是权利意识膨胀而义务意识萎缩。出现问题以后,不是首先反思自己的行为有没有过错,总是想着怎么样把责任归结到对方身上,进而获取相应的赔偿。
据说,患病男子的妻儿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已经提起上诉。可以预见,二审将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希望法院能继续坚持原则秉公办案,让一个个鲜活的判例为社会大众普法。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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