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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挪用公司资金,小股东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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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大股东挪用公司资金,小股东该如何维权?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大股东挪用公司资金,小股东该如何维权?现实工作中确实是比较棘手的问题,维权过渡,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维权,同样影响公司正常资金使用。大股东挪用公司资金,是公司内部管理的范畴,本文笔者以实例谈几点看法。
一、大股东挪用占用公司资金的形式多样,更具隐蔽性
1、大股东利用自身影响,有偿或无偿拆借公司资金,其他股东多不知情;
2、大股东利用自身影响,操作公司为其代偿借款、垫付经营资金;
3、通过公司委托大股东进行投资的形式占用公司资金,其他股东多不知情;
4、虚构交易事项,公司为大股东开具商业汇票;
5、通过关联交易,增加结算周期,变相挪用占用公司资金;
6、通过公司委托银行贷款的形式将公司资金转移到自己手上,其他股东并无授权;
现实工作中,大股东占用挪用公司资金,其他股东多不知情或并无股东会授权,财务报表数据上报后,挪用和占用已成既定事实,小股东因多方面的原因,选择敢怒不敢言!
二、法律层面的维权
可以行使代位诉讼权通过维护公司的利益而间接维护自己的权益。代位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股东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制度
现实工作中,公司所有权人与实际控制人、投票权的分配情况、所有权人与经营权分离等情况相对复杂。同时,人们对待维权思维,对法律相关知识的认知差异比较大,长期养成的人情交往代替经济法律关系等。均给法律维权带来直接和间接的阻力,实际操作有太多的不确定性。
三、从企业内部管理层面迂回维权
在长期的实践工作中,笔者主张经营权权与所有权分离,从企业内部管理层面迂回维权。
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控制人或利用自身影响,或直接通过经营管理权,占用挪用工资资金的行为,应归结于公司内部管理不力,相关监督不及时而造成。
大股东占用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属于自私且违法的行为!笔者建议召开股东大会,限制大股东参与经营管理的权限,有必要的直接主张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强化职业经理人经营管理的制度,从而规避大股东挪用占用,违规违法侵占公司权益!
现实工作中,常见“职业经理人”、实际经营权人沦为大股东的附庸或傀儡。小股东应积极关注公司经营管理情况。一旦发现类似情况,果断解聘并更换经营管理人员。从加强企业内部管理,确实落实自主经营管理的层面,最大限度规避和限制所有股东非法占用挪用公司资金!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请专业律师解答您的问题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你好:
股东转移公司资金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需要看是否满足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条件。
非法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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