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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骑小黄车猝死,家人索赔117万,ofo最后被判赔15万,这合理吗?
责任,帮工,公平用户骑小黄车猝死,家人索赔117万,ofo最后被判赔15万,这合理吗?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问题补充: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一则判决,引发了社会广泛热议。根据判决书披露:2017年7月25日下午,在浙江杭州,该男子通过支付宝扫码方式解锁了一辆ofo小黄车,骑行过程中突然从车上摔下,倒地昏迷,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猝死,未发现明显致命外伤。此后,死者父母向ofo小黄车的运营方北京拜克洛克公司索赔117万余元。最终,浙江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小黄车公司支付经济补偿15万元。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我认为这个案例和借给他人汽车而借用人死亡相似度很高。这样大家是不是好理解法院为什么判赔了。而家人索赔117万我觉得就有些难以接受了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滥用公平原则是对法律的践踏。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这个判决有悖公序良存!不但没有起到和谐的作用,反而像是在故意抹黑法治!其心可诛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个人不认同该案法官的裁判观点,拜克公司不应承担责任,法官忽略了 “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须有因果关系” 这一公平原则的适用前提,且对受益原则扩大了解释。
本案中,法官系裁判所涉及的法律规定为: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归责原则是追究法律责任的根本标准。我国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主要形式有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民法总则》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是一项适用弹性较大的规则,赋予了法官一定自由裁量权,使得他们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公平公正、合情合理地作出评判。公平原则的适用,应当审慎。
司法界认为,一般公平原则的适用条件需要满足:
(一)受害人无法得到赔偿,损失巨大需要填补;
(二)行为人、受害人对损害结果均无过错;
(三)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行为人责任承担的前提在于的确是由他造成了受害人损失。无论哪种情况,行为人与受害人损失之间必须存在着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以下情况下可以适用公平原则:
《侵权责任法》
1、紧急避险
第三十一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2、监护人无过错时被监护人对他人造成的损害。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时对他人造成的损害。
第三十三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4、加害人不明
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帮工人因帮工活动受到损害的。
第十三条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2、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
第十五条 “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院认为“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损害的发生行为人虽无过错,但毕竟由其引起,如果严格按照无过错即无责任的原则处理,受害人就要自担损失,这不仅有失公平,也不利于和谐人际关系的建立,因此,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死者系猝死,则小黄车提供者对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不能简单因为死者骑行了小黄车即认为有关。网友调侃道死者还在道路上骑行,是否也有关,公路局是否应承担补偿责任?笔者认为法官此忽略了需要满足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这一构成要件,这最终导致裁判结果的偏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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