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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男子在骑小黄车过程中猝死,法院判ofo赔偿15万,对此你怎么看?
小黄,法律,判决浙江男子在骑小黄车过程中猝死,法院判ofo赔偿15万,对此你怎么看?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应该赔钱!谁叫他刚刚好骑小黄车捽死呢!如果走路才捽死应该路政赔,不要怪谁,国情所致。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若0f0董事长因法官所判之因气死,法官也要赔偿0f0董事长了。怪也!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法海一粟认为,本案中,拜克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受害人的死者令人同情,但是,法律就是法律。从报道来看,受害人是在骑行过程中,从小黄车上摔倒昏迷并抢救无效死亡的。死者的死亡令人扼腕,但是,法律就是法律,法律问题还是要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2、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本案中,法院认定,拜克公司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其行为与受害人死亡之间也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拜克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国裁判网公布的本案判决内容来看,原审判决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之规定。该条规的内容是:
“157.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根据上述规定,适用本条的前提条件是:
(1)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
(2)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
就本案而言,死者骑行小黄车的行为,是否是“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就是适用本条所必须确定的一个法律事实。
3、法院的认定缺乏事实依据。本案中,法院认为,
“姚鹏泽作为拜克公司小黄车的使用人,客观上支持了拜克公司的经营活动,并使其获得了经营利益,故从公平责任原则考虑,应由拜克公司就姚鹏泽的死亡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法海一粟认为,该认定没有事实依据。这是因为,死者使用小黄车,其与拜克公司之间形成的是小黄车租赁使用合同关系。合同关系属于对价关系,在该关系中,不存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的问题。因此,适用上述条款的前提事实是不存在的。
如果法院的判决理由能够成立,那么,乘客在公共汽车上,在火车上,在飞机上,在轮船上猝死时,公共汽车公司、铁路运输公司、航空公司、轮船公司是否也要承担补偿责任?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为什么意外死亡总要找各种理由索赔?最高法应该出台相应司法解释或标志性判决,现在确实太乱了。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小黄车公司不是倒闭了吗?我今年6月中旬在武汉骑小黄车,扫码要押金199元,如今是怎么也退不来,不知如何要回这一百多元?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为什么是小黄车,当初若搞成小黑车,能有这些事吗?近日看新闻小黄车ofo总部已做鸟兽散,土崩瓦解了,若是小黑车,断不会落此下场。颜色很重要。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不可理解。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小黄车无过错就不应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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