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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协议,忠诚,财产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我来回答吧,我是婚姻家庭律师。
忠诚协议一般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后以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婚后要互相忠庆,一旦一方出轨,则要承担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比如,净身出户;比如,双方各拿出一定的财产作为担保,谁违反协议,则用来担保的财产全部归对方所有等等。
它的法律基础上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所以,忠诚协议,从法理上来说,符合婚姻法所倡导的主流价值,符合公序良习,只要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协迫、欺骗等情形,忠诚协议就是有效的。
问题是,忠诚协议中的净身出户条款是否有效?
那要看一方一旦净身出户之后,他的基本生活是否会有保证?如果会影响到净身出户一方的基本生活,法院一定会给他留出一定的财产份额。因为人的生存权是要优先保障的,它一定优于对夫妻忠实的义务的保护。
下面是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一个案例:
原告:陈小妹(女),被告高小哥(男)
双方婚前10天签订忠诚协议,约定:高小哥有婚前房产一处),陈小妹有婚前存款10万元,以上财产作为双方共同的保证,如一方对另一方有感情伤害和背叛, 则自愿放弃自己的财产所有权,全部财产归对方所有。
后来,陈小妹怀疑高小哥出轨,起诉离婚,向法院提交了忠诚协议,以及丈夫与其他女性不三不四的聊天记录等,要求法院按忠诚协议的约定,把高小哥的婚前房产判归自己所有。
敲黑板了,重点来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1.忠诚协议是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有效;
2.高小哥与他人的聊天记录内容能证明其违背忠诚协议的约定,判决支持陈小妹的诉讼请求,被告高小哥婚前的个人房产归原告陈小妹所有。
高小哥不服,不服就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1.忠诚协议是当事人的合意,法律应认可其效力。
2.认定忠诚协议有效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有利于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3.就高小哥与网友聊天和在家中约见网友的这一事实看,其行为可以认定对陈小妹的感情造成了一定伤害,但该行为尚不足以认定为对被上诉人的背叛。
判决结果: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房子仍归高小哥所有。
虽然最后的结果对陈小妹来说,是一场欢喜一场空,但两级法院都认可以忠诚协议的效力。
我本人赞同这个观点。因为忠诚协议它实际上是一种对夫妻财产关系的有条件的约定,其目的在于签订协议后,一旦一方出轨,违反了夫妻忠诚协议的规定,就要承担财产上的不利后果,提高一方的出规成本和代价,促使婚姻双方更加珍惜婚姻,珍惜家庭。
所以,忠诚协议完全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符合公序良习,潘律师认为,它就应当有效。
但本案中,忠诚协议虽然有效,陈小妹最终还是没有得到那套房子,其根本原因在于:
1.协议签订得太笼统,什么行为是“感情伤害和背叛”?没有具体化,自由裁量权就交给了法院, 而法院的认定标准自然就是偏向于保守和严格的;
2.一旦认定一方的行为属于背叛了另一方,会使一方付出过高代价,致其失去房产或巨额金融资产,会形成事实上的不公平。
所以,签订忠诚协议也要考虑它的易操作性和相对公平,比如:把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细化,分出等级,按行为等级设定背叛和出轨的代价。这样各方会更容易接受也容易操作。
您认为呢?
可私信留言。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这在法律上是存在一定争议的,不能一概而论,不同的法院对不同的协议,所持的观点也不一样。而且关键还要看协议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是否有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公序良俗的条款?如果有这些,肯定是无效的。
所谓忠诚协议,一般是夫妻之间,一方向另一方承诺和保证。保证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对方忠诚。比如,保证不与其他的异性发生不正当的关系,或者说如果一方出轨给予对方多少元的经济赔偿,大致都是这些内容。
但是有的人在忠诚协议里面写了,如果一方出现出轨就不得离婚等,这样的条款就是无效,因为离婚是每一个公民的自由,不能用任何条款加以限制,即使约定了这样的条款也是无效的。如果忠诚协议里面还有一些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条款也是无效的。
通常情况下,如果协议里面只涉及到一些经济补偿的条款,原则上可以认定有效,但是不见得全部按照当时约定的数额支持,还需要结合双方的经济能力和一方的过错来确定。
如果您有相关的法律问题,可以关注本头条号,私信律师咨询!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在实践中,各地法院判决认定并不一致。
全部认可忠诚协议效力也有,部分认可忠诚协议效力也存在,还有不认可忠诚协议效力。因为实践中认定效力不一,导致部分人员认为忠诚协议更多的是起到心理安慰,而非法律保障。
认可忠诚协议效力的法院认为,协议系夫妻间就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互相负有忠诚义务的书面约定,体现了真实意思表示,同时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其合法有效。
不认可忠诚协议效力的法院认为,协议是基于双方的婚姻关系而订立,而夫妻忠诚是道德义务,非法定义务,故该协议不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且该协议中约定的补偿并不是婚内财产约定,婚内财产约定是指约定的财产在约定时即已定到具体的某个人,而该协议中所议定的补偿则是将违约者有所有权的财产补偿给了对方,实质是一种损害赔偿,故该协议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忠诚协议的效力也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甚至前后存在不一致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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