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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厂打工发生事故导致3级残疾,厂家赔偿之后就解除了劳动合同,这是否违法?该怎么办?
工伤,规定,用人单位在工厂打工发生事故导致3级残疾,厂家赔偿之后就解除了劳动合同,这是否违法?该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问题补充: 姐姐03年在厂里打工,发生事故,导致3级残疾,厂家赔偿了20万左右,就解除了与姐姐的劳动合同,请问厂家这样做是否违法?近期看到法律人士普及知识,说这样做是不行的。请问如果先前做法不合理,过去15年了,能否去维权,要求厂里补交,医社保之类的。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谢谢邀请!
三级伤残应该是在赔偿之前由你姐姐个人申请要求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这样才能得到“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赔偿待遇。
你姐姐的用人单位在赔偿后辞退你姐,辞退时,你姐应该要求用人单位给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才是。
另外,工伤保险赔偿争议纠纷应该在事故发生后的一年内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自己的权利。发生事故十五年后,想维权恐怕仲裁委员会不能为你立案,只能直接起诉至法院试试。
虽然劳动仲裁裁决这一块肯定是不立案,但你姐还必须先申请仲裁,凭仲裁不予立案的裁决书,再去法院,立案庭才能接受。
凡眼看法~百姓视角~感恩关注!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公司的做法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二倍的赔偿金。工伤期间被公司解聘,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的规定,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您可以主动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单位不能提出解除合同。您在公司上班期间受伤,属于工伤。如果您在工伤认定中确认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那么您工作的公司不能和您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公司辞退您,您可以根据工伤认定决定书,要求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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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1.一般来说,1-4级伤残是不能解除劳动关系的,要保留劳动关系,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2.但没有工伤保险的农民工有一点例外:也允许1-4级的农民工自愿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长期待遇的。如果当时的赔偿是这种情况,就不好处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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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并申请工伤认定后,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并享受《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第(2)项规定的三级伤残待遇。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2)项、第(3)项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题主您好!
您所说的姐姐2003年在工厂里打工遭受工伤一事,因为是工伤事故导致的三级残疾,依照有关劳动法律的规定,工厂赔偿了之后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的,依照法律规定,现行劳动合同法的效力不能溯及它诞生之前的民事行为。你姐姐当年遭受工伤一事适用的是1995年颁布实施的我国劳动法。
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用人单位虽然对您姐姐做了赔偿,但他们解除与您姐姐的劳动合同的做法是违法的,与劳动法的规定相违背。
我国现行的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本案中,您姐姐的工伤事故发生在2003年,距今已经过去15年了。但您和姐姐是最近才知道姐姐的劳动权益被侵犯了。所以,从你们知道权益被侵犯时起,3年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用人单位当初解除与您姐姐的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继续依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依照现行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为您姐姐补办有关补偿赔偿(不过,事情办起来可能不那么顺利,毕竟事情已经过去15年了,但成功属于意志坚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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