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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思想和儒家思想有哪些对立方面?
法家,儒家,荀子法家思想和儒家思想有哪些对立方面?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法家思想和儒家思想有哪些对立方面?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荀子是孔门弟子,而所谓的法家其本都是荀子的弟子。
孔门是儒家学说,那么也就是说法家是儒家的一个分支。
孔子曰仁,孟子说义。仁即仁爱,义即担当。仁爱与担当是普世价值。孔门传播的是普世价值。普世价值人人有用。
荀子讲的是治国之学。治国须要有方法。所以,荀子讲的是法。学法之人必须要成为国家重臣才有用。对普通人没什么用处。
也就是说,儒家与法家在不同频道中,所以两者是不会有冲突的。而且儒家思想相对来说是搞基础与基层的。法家思想是上层建筑的。所以两者有相辅相成的作用。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法家思想与儒家思想的对立面总的来说是治世理念不同,理念的不同两家的立论也不一,方式自然也不一。法家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儒家则注重解决长远问题。史上法家与儒家的争论并不鲜见,如“百家争鸣”、《盐铁论》,尤其是《盐铁论》,记述了西汉儒法两家就治理国家问题展开的一次深刻的论述,不论是法家还是儒家,其观点之深刻都是史无前例的。《盐铁论》两家争鸣是经历了统一后,两家已经有了将近两百年的实践基础上展开的,个中成败得失比起春秋时期的百家争鸣更加鲜明和具有实践针对性。
西汉盐铁会议儒法两家起争议是在汉武帝之后,汉昭帝始元六年(公元前81年)的事。丞相田千秋及御史大夫桑弘羊为法家代表;各郡国贤良文学60人为儒家代表;就汉武帝后期汉朝经济衰落以“问以民所疾苦”的状况展开辩论。儒家贤良文学把民间疾苦的原因直指法家所制定的盐铁政策。
会议上,推行盐铁政策的法家代表桑弘羊舌战群儒,为盐铁官营作了有力辩护。此次会议是儒家与法家史上最后一次公开大论战,双方交锋范围囊括了中国古代的基本经济、政治、军事及文化思想精髓,可谓千古一辩,成就《盐铁论》千古一书。
《盐铁论》涉及的观点太多,简单说一下会议以儒家要求废除盐铁政策的争论点。《本议》中儒家的治理主张是:贵义贱利,重本抑末,强调教化。
“闻治人之道,防淫佚之原,广道德之端,抑末利而开仁义,毋示以利,然后教化可兴,而风俗可移也。愿罢盐、铁、酒榷、均输,所以进本退末,广利农业,便也。”
桑弘羊回应盐铁政策是为巩固边疆阻止匈奴入侵而筹备军费的:
“匈奴背叛不臣,数为寇暴于边鄙,饬烽燧,屯戍以备之。边用度不足,故兴盐、铁,设酒榷,置均输,蕃货长财,以佐助边费。今议者欲罢之,内空府库之藏,外乏执备之用,使备塞乘城之士饥寒于边,将何以赡之?罢之,不便也。”
贤良文学回应桑弘羊:
“故天子不言多少,诸候不言利害,大夫不言得丧。畜仁义以风之,广德行以怀之。是以者亲附而远者悦服。故善克者不战,善战者不师,善师者不阵。修之于庙堂,而折冲还师王者行仁政,无敌于天下,恶用费哉?”“且数战则民劳,久师则兵弊,此百姓所疾苦。
儒家在《本议》的观点是:战争劳民伤财,这正是百姓疾苦的根本。希望通过行仁政、止兵事的方式教化匈奴,虽然迂腐,但对于战之积弊认识,儒家说的也是实情。但是,事有轻重缓急,在这个问题上,法家比儒家理智得多,匈奴之患已经是近在眼前的事,连保存自己的资格都没有,还谈什么教化别人?实质上,也正是有了汉武帝前期一系列文治武功,在军事实力上对匈奴有了绝对优势之后,汉朝才有了跟匈奴人谈教化、和亲的本钱。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我在一个地方法院网站法学园地里面看到一篇文章,非常不错,也很好的诠释了法家与儒家的对立方面 ,给大家转述一下:
无论是儒家思想还是法家思想终极目的都是维持社会秩序,其区别只是在于他们对于社会秩序的看法及达到这种理想秩序所使用方法的不同。
儒家思想根本否认社会是整齐平一的,认为人有智愚贤不肖之分,社会应该有分工,应该有贵贱上下的分野。劳力的农工商贾是以技艺生产事上的,劳心的士大夫是以治世之术治理人民食于人的,各有其责任及工作,形成优越及从属关系的对立,一切享受(包括欲望的满足)与社会地位成正比例也是天经地义的。
贵贱上下的分野,是基于社会上每一个人的才能情性的,可以说是以社会优异或社会成功为条件的社会选择。此外,还有一种分异则存在于亲属关系之中,以辈分、年龄、亲等、性别等条件为基础所形成的亲疏、尊卑、长幼的分野。贵贱上下决定着每一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与行为,尊卑、亲疏、长幼则决定着人们在家庭中的地位与行为。儒家思想认为这两者同样重要,其所认为的社会秩序,即是这两者的综合统一。然而如何使这种社会秩序得以维护呢,此时,礼便应运而生,儒家思想认为礼是维持这种差异的最好工具。礼的内容有多寡丰陋繁简以及仪式上的种种差异,同时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五伦既已形成,这是儒家思想的中心。
法家并不否认也不反对贵贱、尊卑、长幼、亲疏的分别及存在,但法家的兴趣并不在这些与治国无关、无足轻重,甚或与治国有妨碍的事物上,他所注意的是法律政治秩序之维持,认为国之所治,端在赏罚,有功必赏,有过必罚,何种行为该赏,何种该罚,完全是一种客观的绝对标准,不因人而异,必须有同一的法律,这样才能使人人守法。若考虑尊卑、贵贱、长幼、亲疏的因素,则违背此种原则。因此,法家并不否认这些因素的存在,但认为法更重要,法律不应为这些因素所影响,所以法家认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不具有差异性。儒家主亲亲,以亲亲为人之本,法家的努力原在于去私任公,亲亲爱私恰与明法的精神背道而驰,自不为法家所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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