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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执罪,法院内部能否直接民转刑?
拒不执行,被执行人,判决拒执罪,法院内部能否直接民转刑?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拒执罪根本就不成立,法律在说什么就说吧。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不可以。
需要由公安侦查,确认证据的有效性。
审判,不是执行法官的工作范围。需要给涉嫌犯罪的主体抗辩的机会。执行,不能替代审判。
公安不受理,可以自诉,意味着,证据需起诉者提供,审判时,被告有抗诉的机会。
最佳的方案,是执行庭转给公安进行侦查,起诉有检察进行,最妥。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所谓的民间借贷案件,实际上是高利贷套路贷非法放贷吸血鬼们集非法经营、偷税漏税、敲诈勒索于一身,条条都是刑事犯罪,民转刑就应先转这批吸血鬼!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没有充足证件很难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拒执罪全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
拒不执行裁判罪是一种特殊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四、五条的规定,有以下三种:①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即由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规定的曾有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自然人。②被执行人是单位的,追究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些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本罪的主体。③与被执行人共同实施妨碍执行和拒不执行的行为人。这种人,因其不是被执行人,而是案外人教唆被执行人或与被执行人事先通谋策划,事后共同参与并实施了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的行为的,应认定为共犯。
犯罪客体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裁判和执行的权威。人民法院是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审判机关,所作出的裁判一经生效就具有强制力,负有履行义务和协助执行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直接损害人民法院裁判和执行的严肃性,严重影响了法院裁判权威和执行权威,在破坏了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的同时;间接损害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
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明知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已经生效,必须执行,在有能力执行的情况而故意拒不执行,希望通过拒不执行的犯罪行为,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无法得到执行,以满足自己或单位的非法利益。
客观方面
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情节严重。“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实施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
司法现状
罪名不够严谨
现实生活中,由于法律宣传不到位,很多人存在认识误区,以为只有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和裁定书,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对于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人民法院的调解书以及支付令、公证债权文书等拒不执行的,构不成犯罪,其实2002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对象作了扩大的立法解释,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这一规定虽然解决了理论上的纷争,但是罪名并没有能够予以修改,造成了许多当事人认识上的误区。另外,该罪名也没能反映出犯罪的本质,罪状描述也不够精确。
原审当事人疑惑多
最高院《解释》中的第八条规定,“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按照此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商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的审理和执行中,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拒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构成犯罪的,均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案件移送后被国家侦查机关所代替,随之而来的是案件的性质发生了变化,由原来的民商、行政、刑事附带民事的案件变为了刑事案件。这种诉讼主体的更替是案件当事人始料不及的,原本是一般的民商、行政、或刑事附带民事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他们的权利义务到此变成了一个相当尴尬的地位,一旦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立案后难以查证处理,就会给原审的当事人带来较多的疑惑与茫然。最高院《解释》第八条规定,“……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若是甲地法院审判的案件到乙地执行(或委托乙地法院执行),执行中乙地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基本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原案件审判在甲地,违法犯罪事实却在乙地,此案件按规定应该移送到乙地公安机关管辖,乙地的公安机关审查立案后,为了查清案件或财产情况,能否到甲地去侦查?原审案件的当事法院又该以什么身份为侦查机关提供情况,又该由哪个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哪个法院审理判决呢?这都是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实际困难。一个案件从审理到执行,是因为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的行为造成的,若在办理“拒执罪”中有侦察机关介入、检察机关的监督权的提前介入,不仅给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留下了时间和空间,使其有更多机会设置障碍隐匿转移财产,而且增加了诉讼成本,增大了执行难度。最终有可能损害申请执行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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